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原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2023-12-15   


根据《上海市人才计划管理办法》(沪委人﹝2023﹞4号)和《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沪委人才办﹝2023﹞3号),拟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原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及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近2年内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即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企业女性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要注重发现和选拔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支持期结束(即2020年及之前入选)的原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领军项目,不占用人单位推荐名额。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1.国家级人才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已过首聘期或支持期的青年项目除外);

 

2.本市人才高峰工程,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项目,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领军(原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创业项目入选者;

 

3.尚在首聘期或支持期的白玉兰人才计划青年项目,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教师项目入选者;

 

4.担任副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或虽“双肩挑”,但近两年无特别突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

 

5.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本年度内无新的重大专业成果的人员。

 

二、选拔原则

 

(一)聚焦重点,服务发展。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加大“五个新城”特色功能、主导产业、基础教育、国防军工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选拔力度。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积极申报。

 

(二)突出一线,团队优先。以在科研、生产等专业技术一线岗位上创造优异成绩的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为选拔重点。加大对经确认的高峰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的选拔力度。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及时公开选拔工作信息,严格规范选拔程序,切实加强选拔全过程监督,确保选拔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三、推荐平台

 

设立科技、教育、卫生、企业创新、金融、文化、农业、融合和综合9个推荐平台,具体安排如下:

 

(一)科技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科技工作党委、市科委负责,承担从事基础科学研究、应用科学和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二)教育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负责,承担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一线从事人才培养的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三)卫生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教卫工作党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承担从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工作,主持重大科研任务,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的医学领域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四)企业创新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国资委、市经信工作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各类企业创新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其中,市国资委负责本系统及区属国有企业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经信工作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在沪央企、民营企业等创新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设、交通、航运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外资企业创新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注册地、实际运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新片区的非公企业创新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五)金融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金融工作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承担包括金融和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其中,会计人才的申报受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六)文化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承担包括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文化产业、体育、法律等领域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七)农业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承担包括农、林、牧、渔等领域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八)融合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委融办负责,承担特殊领域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九)综合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承担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咨询服务等其他平台未覆盖领域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四、推荐途径

 

(一)单位推荐

 

各单位严格按领军人才选拔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择优推荐本单位优秀人才。市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中央在沪单位按业务指导或党组织关系,向相关行业部门推荐人选;非公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注册地所在区推荐人选。

 

(二)专家或社会团体举荐

 

1.专家举荐。经1名及以上本专业领域上海高峰人才、在沪国家实验室主任,或2名及以上在沪在职本专业领域两院院士联名推荐,经认定达到本行业领域申报人才平均水平,经单位审核、公示后,可直接进入终审环节,不占平台推荐名额。每名专家每年可推荐1名人才,若出现专家推荐多名人才情况,以手写推荐时间先后顺序为准。高峰人才按标准和程序推荐其团队核心骨干成员的,可不受推荐人数限制。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专家举荐的候选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在领军人才申报系统内显示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不进入终审。单位应主动关注审核结果。

 

2.社会团体举荐。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通过政府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合法团体可以举荐本学术技术领域中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才。每个社会团体当年可举荐2人。

 

(三)个人自荐

 

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才,可通过自荐参加本单位领军人才推荐选拔。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通过专家或社会团体举荐申报的,申报材料应提交所在单位复核。用人单位要对各种渠道申报的人选审核把关,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

 

申报个人须由与之建立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进行申报(以社保缴纳单位为准),从事兼职的专业技术业绩可作为申报材料,经兼职单位确认后一并提交申报单位。

 

五、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建评审委员会,加强对领军项目选拔工作全过程的指导监督。

 

(一)推荐举荐

 

1.单位注册及资格审核(2023年12月18日—12月27日)

 

(1)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国际人才网”—“领军人才申报系统”进行单位注册。

 

(2)用人单位派专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至相应的受理点进行单位资格审核。

 

我市设平台受理点及区域受理点(见附件1)。历年已注册的单位,应对申报系统内的单位信息进行更新维护,保证信息准确。如需修改企业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单位正式职工人数、上年度纳税额、单位注册区等关键字段,需到原受理点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2.个人填写信息、单位审核申报(2023年12月18日—2024年1月5日)

 

(1)已完成资格审核的单位,用单位账号登录“领军人才申报系统”为本单位拟申报人员进行网上注册,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由个人网上填写《领军人才申报表》。所填写考核业绩均应上传佐证的附件材料。非领军人才本人承担或主要参与,以及非近5年取得的业绩不得作为申报材料。涉密材料和敏感信息需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填报。

 

专家推荐和社会团体举荐的申报对象还需分别填写《专家推荐表》《社会团体推荐表》。

 

实行申报人诚信承诺,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并纳入我市征信黑名单。

 

(2)个人将材料提交单位审核。单位对照附件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材料退回个人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后,在系统内点击“上报”,完成网上上报。

 

(3)单位打印《领军人才申报表》,并按要求进行装订(附件材料要求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附件材料复印件盖骑缝章),将《领军人才申报表》、附件材料复印件及原件,送交相应受理点进行初审。

 

所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受理点审核(2023年12月18日-2024年1月12日)

 

各受理点通过“领军人才申办系统”对申报材料按申报要求进行初审。系统内提交的所有附件材料均须验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或原件与系统内提交的附件材料不一致,退回修改;并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进行信用核查,有列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市府令38号)规定的失信信息的,审核不予通过。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受理点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通过初审的材料(《领军人才申报表》、附件材料复印件),按专业领域分送各平台。

 

(三)平台初评(2024年1月15日—2024年2月9日)

 

各平台通过“领军人才申办系统”对受理点上报的人员进行初评,确定推荐人选,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将推荐对象纸质材料(《领军人才申报表》、附件材料各1份)、选拔工作报告(包括本平台申报情况、评审工作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情况等)加盖平台单位(委、办、局)公章,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平台推荐的候选人,同一单位一般不超过2名,且相同或相近专业只能推荐1名。平台推荐名单按姓名拼音排序。

 

1月25日前平台可进行调整,各平台如发现接收的材料不属于本平台评审范围,于本日期前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调整。

 

单位、个人、受理点、平台须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相关工作,超过时间系统功能将关闭。

 

(四)选拔审定

 

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评审委员会指导监督下,邀请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建议人选名单。拟建议人选名单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议。建议人选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按规定不予公示的除外)。公示期间收到实名举报和有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的,由平台会同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书面情况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公布入选名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制发放入选证书,开展资助服务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地区要围绕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提升人才自主培养能力,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选拔推荐工作。

 

(一)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地区要广泛发动,鼓励本区、本领域内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积极踊跃地参加申报工作。对标杆性的企业,要定点宣传,主动发现人才,争取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发挥引领作用的优秀人才纳入视野。

 

(二)健全评价机制。各平台要建立主要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的评审工作委员会,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作用,以科学分类为基础,坚持全球视野,对标国际标准,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科学开展选拔推荐工作。

 

(三)改进评价方式。各平台要创造条件,通过“打擂台”、答辩、现场演示、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大数据测评等方式,实现评审专家与申报者“面对面”交流。各平台评审推荐工作应通过“东方英才计划领军人才申办系统”完成,市委人才办对评审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积极参加“海聚英才”全球创新创业大赛,按大赛规则竞争领军项目(大赛平台),享受大赛平台相应政策。

 

(四)加强审查把关。各平台要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申报信息的审核,确保信息准确、表述清楚、符合规定。拟入选名单公示期间,各平台要会同用人单位对拟入选人员进行考察,进一步核对有关信息。考察期间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入选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各平台、受理点地址及联系人.docx

附件2:附件材料要求.docx


  1. 附件1:各平台、受理点地址及联系人.docx
  2. 附件2:附件材料要求.docx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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