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
2023-12-28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医保发〔2023〕30号,以下简称《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详见附件1),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详见附件2),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执行药品目录
《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于2024年1月1日起在我省统一执行。原《关于做好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2年) >执行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3〕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准入)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4号)及《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保医疗机构制剂有效期顺延等工作的通知》(2022年12月15日印发)同时废止。各统筹区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二、规范执行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全省统一执行国家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对应药品实际售价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售价不高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相关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原《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2022年2月18日印发)不再执行,相关药品统一按《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实施。
三、统筹做好药品目录政策衔接
(一)《2023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适用于我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对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在医院集团内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相应品种在医院集团内的医疗机构使用时均予以支付(详见附件2)。为充分保障参保群众利益,协议有效期内医疗机构制剂销售价格应与准入谈判(续约)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一致。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目录政策,继续按原文件执行。
(二)结合新版药品目录调整等情况,经专家论证,动态调整了我省“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详见附件3),并同步执行。原《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双通道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3〕29号)中除管理范围(附件)按本通知调整外,其他政策(正文)继续执行。各统筹区应规范有序扩大“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覆盖范围,提升参保人购药的便捷性和可及性。
(三)结合国家新版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将《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新增品种中的多格列艾汀(剂型:口服常释)、西格列汀二甲双胍(Ⅱ)(剂型:缓释控释)、瑞格列汀(剂型:口服常释)、达格列净二甲双胍(I)(剂型:缓释控释)、甘精胰岛素利司那肽(Ⅰ)(剂型:注射剂)、甘精胰岛素利司那肽(Ⅱ)(剂型:注射剂)、西格列汀二甲双胍(剂型:缓释控释)、替格列汀(剂型:口服常释)新纳入我省“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其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
四、扎实推动目录执行落地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挂网工作。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及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指导等工作,确保参保群众及时按新版药品目录享受待遇。
(二)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社保部门应做好新版目录的衔接和经办管理工作,强化智能监管,积极推动新版目录严密落地。要加强定点(协议)机构协议管理,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健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关于加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备使用 完善“双通道药品”管理机制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26号)等要求,督促推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本通知公布两个月内,定点医疗机构应召开专题药事会,对临床有使用需求但尚未配备的谈判药品,建立绿色通道,直接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对有竞价药品需求的定点医药机构,原则上应配备(使用)竞价药品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以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
(三)《2023年药品目录》《2023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可登陆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查阅及下载。各统筹区在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8日
-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pdf
- 2.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pdf
- 3.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pdf
-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2023-12-13]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