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3-12-26   


甘政办发〔2023〕10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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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33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市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级自查。市级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市级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地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抽查工程建设项目、抽查欠薪案件办理情况等方式进行。

 

(三)第三方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暗访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五)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市级自查、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等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失信联合惩戒、问题整改等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六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下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3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4.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市级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该市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级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市级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日常督导检查发现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该地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工作提醒,并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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