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调整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负面清单(第一批)相关内容的通知(2024年)
2024-01-02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全省定点医药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根据《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3〕51号),现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负面清单(第一批)》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删除第32条、37条、47条、56条,即:电子胃镜检查时收取无插管全麻费用;Ⅰ级护理收取其他专项护理;特级护理收取专项护理;新生儿护理重复收取分级护理。
二、修改第70条计价说明:即:将“外周静脉营养输注重复收取静脉输液”修改为:“单通道不得与静脉输液同时收取,不含多通道静脉输液”。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 青海省 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负面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2023-12-28]
- 青海省 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 [2023-09-11]
- 青海省 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负面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023-06-15]
来源: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医保局
发布: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