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关于动态调整“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的通知
2024-01-02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双通道”用药管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局动态调整“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现就做好“双通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时做好“双通道”药品落地
自治区、兵团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版“双通道”药品名单。各统筹地区要及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要求配备名单内药品,按照《关于适应国家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新医保〔2021〕110号)要求,提升“双通道”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做好国家谈判药、特殊疾病用药落地工作,确保参保患者能够按时享受特殊药品报销政策。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国家药品目录和实际情况及时动态调整药品名单及相关标准。
二、“双通道”管理药品动态调整
(一)保留原“双通道”药品178个。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要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延续性和待遇稳定性,原则上不得以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为由将其调出‘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范围”要求,原“双通道”管理药品中除“艾尔巴韦格拉瑞韦片”外(因艾尔巴韦格拉瑞韦片自2024年1月1日起调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全部保留。
(二)新增“双通道”药品51种。恶性肿瘤“双通道”药品(原双通道药品名单附件1)增加用于恶性肿瘤治疗药品25种,特殊、罕见疾病“双通道”药品(原双通道药品名单附件2)增加用于Ⅰ型戈谢病、复发型多发性硬化病等治疗特殊、罕见疾病等药品共25种,常规目录中高值、罕见病“双通道”药品(原双通道药品名单附件3)增加1种不适宜手术的青光眼治疗药品。
三、规范准入管理,扩大覆盖范围
各统筹地区应加强“双通道”药店管理,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团场连队、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双通道”药店的覆盖率,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家特药“双通道”药店,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要求定期报送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
四、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各统筹地区对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在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需要备案的,认同就医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国家谈判或“双通道”药品备案表格、材料。将特药配备使用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药店协议管理,保障参保人员“买得到、可报销”。
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合理预期
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双通道”管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提高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用药保障水平。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和宣传解读,对未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的特殊药品,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新医保发〔2023〕70号(联合发文)关于动态调整“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的通知(附件2).xlsx
-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恶性肿瘤类药品药品).xlsx
- 附件3.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乙类特殊、罕见病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xlsx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 新疆自治区 关于动态调整“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的通知 [2023-12-22]
- 新疆自治区 关于动态调整“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的通知 [2023-02-2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