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协议年度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2024-01-16   


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和《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8号)要求,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联合印发《2023协议年度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考核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3协议年度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考核细则

 

天津市医疗保障

基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医疗保障

基金结算中心

天津市医药

采购中心

2024年1月16日

 

------------------------------------

 

2023协议年度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考核细则

 

2023协议年度天津市医疗保障协议考核工作由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会同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和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开展,对已签订2023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政策和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等挂钩。

 

2023协议年度协议考核满分100分,分为实地考核部分(占65%)、联网医疗费考核部分(占25%)、医药采购管理考核3部分(占10%);不参与医药采购管理考核的定点医药机构,实际得分转化为百分制为最终考核成绩。各部分内容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及成绩计算等详见附件。

 

为进一步支持定点医药机构平稳有序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和医保服务,支持定点医药机构提升服务能力,优化天津市营商环境,参照《社会保险法》关于骗取医保基金处2-5倍罚款的相关规定,将扣除质量保证金的上限调整为全市质量保证金平均值的5倍,其中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分别计算。经测算,本年度医疗机构扣除上限为750万元,零售药店上限为25万元。同时,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对于因违法违规违约受到解除协议处理、以及被公安机关立案确实存在骗保违法行为的定点医药机构,仍需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

 

如本协议年度内医疗保障政策或医保服务协议发生变动,各相关单位可在年度协议考核方案中对相应考核指标进行增加、减少或调整,具体以协议考核方案规定为准。


  1. 1. 2023协议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实地考核细则及指标.zip
  2. 2. 2023协议年度定点医药机构联网医疗费考核细则及指标.zip
  3. 3.2023协议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医药采购管理考核细则及指标.zip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16



相关内容:

  1. 关于印发《天津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2022协议年度医疗保障协议考核方案》的通知
  2. 关于签订2024-2025年度云南省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通知
  3. 四川省 关于省本级2023年度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4. 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2024版)》的通知
  5. 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6. 北京市 关于2023年8月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