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

2024-01-10   


津人社办发〔2024〕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升基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工作能力,持续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突出以基层调解组织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抓手,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做实争议源头预防、排查预警、风险防控、多元化解工作,不断提升争议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5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调解委员会、商(协)会调解组织、街道(乡镇)调解中心、仲裁院调解中心等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到2025年底,全市行业商(协)会、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调解组织,市、区、街道(乡镇)普遍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人才队伍综合素质、业务能力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争议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的效果更加明显。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1.推动指标任务落实。根据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目标和我市工作实际,2024年、2025年12月底前设立各类调解组织的目标分别为:企业调解委员会数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企业的65%、80%,其他企业(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立相应调解组织;商(协)会调解组织数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商(协)会总数的75%、90%;实体化的街道(乡镇)调解中心数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总数的80%、95%;仲裁院调解中心于2024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各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指标任务,大力推动工作落实,确保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各项指标任务。

 

2.切实加强基础保障。设立调解组织的单位要积极支持调解组织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接待、调解场所和开展工作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保障工作经费,支持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调解员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仲裁院调解中心、实体化的街道(乡镇)调解中心可按照规定,采取调济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其中,街道(乡镇)调解中心的专职调解员应不少于1名、兼职调解员不少于2名。区人社部门可根据争议案件办理情况,统筹使用街道(乡镇)调解中心的调解力量。基础较好、条件成熟的调解组织,要按照要求不断加强规范化、智能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调解组织的服务能力和解纷质量。

 

3.做优政府购买服务。区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做实做细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和《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任务落实。已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加强审核、防范风险,确保专款专用,不断提升经费使用、争议办理质效。

 

4.健全完善基础资料。区人社部门要会同各部门(单位)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工作情况分析研究,指导督促调解组织深入排查梳理争议风险隐患和办理情况等,健全完善调解组织情况、开展争议预防、重大集体争议统计报送、争议办理、学习培训等基础工作台账(见附件1—8),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预防和协商调解典型案例等,定期汇总上报。

 

5.有效发挥职能作用。调解组织要着眼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重大集体争议预警分析及信息报送、矛盾纠纷疏导化解等工作,有效强化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意识,不断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动开展争议协商和解或主动选择以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并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及时、稳妥化解争议。

 

(二)抓好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1.摸清队伍底数。调解组织要加强对调解员的管理,按要求建立调解员名册并动态更新,及时清理不适合或不胜任调解工作、调解员证未通过年度注册或已失效的人员。区人社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调解员队伍情况,了解掌握人员数量、从业经历、专业特长、作用发挥等情况。各区调解员名册汇总表(见附件9)每年7月31日、次年1月31日前报市人社部门。

 

2.加大培训力度。区人社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业务培训,重点突出政治理论、行风建设、廉政教育、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业务技能等内容,不断提升调解员的政治素养和履职能力。调解组织要积极组织调解员参加市、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年度业务技能提升培训,确保调解员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

 

3.深化实践锻炼。区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结合主题教育、专题调研等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和机会,有针对性地集中组织调解员开展法治宣传、入企服务、交流研讨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庭审观摩等实践锻炼,且每年不少于4次。

 

4.加强证书管理。区人社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管理,每年3月底前完成调解员证年度注册工作。2023年7月1日前,已取得的证书时间不超过5年的,有效期延续至2028年6月30日;已超过5年且持证人持续从事调解工作的,可直接申请换发新证并重新计算有效期;连续2年未从事调解工作的,证书应收回注销。

 

5.遴选调解专家。建立健全市、区两级调解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市级调解专家数为40人左右。区级调解专家数由各区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并从中择优推荐1—2名作为市级调解专家候选对象。调解专家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分析研判、调解实务、办案指导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区人社部门、市仲裁院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高度认识做好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用心用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事件、极端事件和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压实工作责任。区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维护本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主体职责,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勇于担当、主动负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分工和工作措施。要加强工作调度和跟踪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收到成效。

 

(三)强化工作合力。区人社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协同、争议联调、力量共用等机制,进一步发挥各方优势,深入推动基层调解组织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全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四)持续改进作风。坚持树立和发扬严和实的作风,并贯穿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严字当头,防范风险隐患,把严谨、严格、严整体现到各项工作中。坚持实字为本,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实招、实干、实效助推事业发展。

 

调解组织及调解员、调解专家的相关信息要通过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见附件10—12),进一步扩大争议预防和协商调解工作的影响。各区调解组织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调解组织发挥作用、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况,将按要求列为平安建设考核内容。

 

附件:

1.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登记表

2.天津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汇总表

3.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登记表

4.天津市××区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汇总表

5.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登记表

6.天津市××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汇总表

7.调解员参加学习培训(实践锻炼)登记表

8.天津市××区调解员参加学习培训(实践锻炼)汇总表

9.天津市××区调解员名册汇总表

10.天津市××区调解组织信息公示(模板)

11.天津市××区调解员信息公示(模板)

12.天津市××区调解专家信息公示(模板)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5日


  1. 附件1-12 .doc
  2.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 .docx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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