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百答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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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针对全省农牧民,以当年确定的监测范围收入为参考标准,综合考虑“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实现情况,及受其他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致使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牧户。答:监测对象有三种类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具体概念如下:脱贫不稳定户是指:在已脱贫户中,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是指:除已脱贫户外的在其余一般农牧户中,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牧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致使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户)是指:虽然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大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各类因素影响致使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存在返贫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牧户,这类农牧户群体可以是已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牧户。答:动态清零是指要落实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确保返贫和新的致贫人口动态清零。动态清零不以年度为界限,而是要强化日常管理,常态化开展监测帮扶工作,对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做到发现一户纳入一户,及时落实帮扶措施。要防止突击识别和突击消除风险等行为。答:2023年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7300元及以下作为监测范围,对象包括全省农牧区人口中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易地扶贫搬迁(含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城市规划区居住的“农转非”人口、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城镇户籍或集体户籍的人口中,没有享受城镇等相关保障政策,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群体。答:监测对象的认定条件是一套综合体系,主要包括农牧户的收入、合规自付支出、突出困难问题和自主应对能力。工作中,以家庭为单位开展识别认定,重点关注农牧户“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同时关注就医、就学、就业、产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潜在风险,统筹考虑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农牧户自主应对能力,进行综合研判。具体工作中,可分两大类情况:一是农牧户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农牧户,一般应识别为脱贫不稳定户或边缘易致贫户。二是虽然农牧户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大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各类因素影响致使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一般应识别为突发严重困难户。6.“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突出问题具体监测哪些内容?答:“三保障”和饮水安全问题主要指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义务教育主要监测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办学条件保障不到位造成适龄少年儿童失学辍学的农牧户(因自身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除外);基本医疗主要监测因各类疾病导致刚性支出较大,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户;住房安全主要监测目前居住用房为唯一自住用房,且受自然灾害影响或房屋使用年限过于长久等,导致房屋出现安全隐患,安全等级鉴定为C级或D级的农牧户;饮水安全主要监测因自然灾害、水源变化等原因,按照脱贫攻坚期农牧区饮水安全验收标准检验,水质不达标,无法饮用或饮用后造成不良后果的农牧户。答:认定工作要结合实际简化程序,公开公正,从农户申报、干部排查、部门预警发现风险线索之日起,到完成监测对象识别认定,一般不超过15天,其中村内公示不少于5天。要提高工作效率,监测对象认定的信息比对与识别程序可以同步进行,推动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数据可以共享、比对结果共用,已开展过信息比对的低保对象等,可不重复比对。制定帮扶措施计划可与监测对象认定同步开展。答:常态化识别的监测对象以县级批准时间为准,批准后10天内完成系统录入。进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的“绿色通道”并经核实认定的监测对象,以录入“绿色通道”的时间为准。答:通过农牧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排查、部门筛查预警等方式,及时排查发现返贫致贫风险点、风险因素、风险群体。拓展社会监督发现渠道,互为补充、相互协调。答:认定程序和环节需包括:农户自主申报、乡村级入户核实、农户授权承诺、民主评议和公示,乡镇入户复核、县级审核批准和公告。公示环节原则上只在村内开展一次,县乡不再重复公示。监测对象认定要经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等)批准或授权批准。答:通过乡村干部、12317咨询服务电话、防贫监测手机APP、易返贫致贫户一键申报“二维码”等渠道,接受农牧户个人或他人代为申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农牧户家庭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可自行向村委会提出纳入监测对象申请。对于走访排查和部门筛查预警发现的,由工作人员在入户时指导农牧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对于失能失智等无法提出申请又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纳入申请。申请纳入监测范围的农牧户,应承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可靠,并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授权查询家庭资产信息。答: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扩大会议等方式开展民主评议,确保过程结果公开公正。答:对新识别的监测对象,村级要根据返贫致贫风险,原则上在10天内完成帮扶计划制定和帮扶措施申报。同时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跟踪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尽快将帮扶措施落实到位。要准确认定监测对象返贫致贫风险,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和发展需求,因人因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实施精准帮扶。对义务教育、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风险单一的,要及时实施针对性帮扶措施,尽快解决问题,消除风险;对风险复杂多样的,要分层分类实施综合性帮扶措施,做到管用够用。要更加注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着力提升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对有劳动能力、有意愿的监测户,至少落实一项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引导勤劳致富;对符合条件的无劳动能力监测户,做好兜底保障;对弱劳力半劳力,要创造条件探索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答:开发式帮扶是指,通过提供劳动机会,帮助提高劳动技能或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或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开发利用土地、房屋或其他生产资料等途径,促进农牧户依靠自身力量发展的帮扶措施。对监测对象实施开发式帮扶要以促进稳定增收为根本目的,要注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要带动监测对象就业或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环节。直接发钱发物、入股分红和对提升劳动能力没有直接作用的技能培训不属于开发式帮扶措施。15.如何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监测对象实施帮扶?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综合使用行业政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社会帮扶力量等,对监测对象开展精准帮扶。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求。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完善奖补政策设计,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开展小额信贷贴息、发展类补贴等,倡导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引导监测对象通过参与生产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支持积极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并向监测对象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到帮扶车间就业,优先聘用从事公益性岗位;对跨省就业的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具备条件的项目按规定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监测对象务工就业增收。16.监测对象风险消除的条件是什么?标注“风险消除”应履行哪些程序?答:风险消除条件: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持续巩固,经综合分析研判,监测对象识别时的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或自然消除,且不存在新增返贫致贫风险的,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风险消除程序:参照监测对象识别程序,标注风险消除程序包括乡村入户核实、民主评议和公示,县级审核批准和公告等环节。答:过渡期内,除风险自然消除外,收入持续稳定原则上不少于半年。18.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中的脱贫户是否还可以享受帮扶政策?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监测对象中的脱贫人口,在稳定消除返贫风险后,应按照普通脱贫人口进行管理,根据规定享受针对脱贫人口的相关政策。19.对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的监测对象落实相关措施后,能否消除风险?答: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要求,暂不消除风险。20.对突发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如何通过“绿色通道”先实施帮扶后补充完善识别程序?对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出现突发返贫致贫风险,生活陷入严重困难事实清楚、急需帮扶的,经乡村两级确认,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先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的“绿色通道”进行管理,由相关部门和乡村两级第一时间实施帮扶。原则上,录入“绿色通道”后1个月内,要完成对农牧户是否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核实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监测对象识别程序补充完善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在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后,从“绿色通道”中退出,同时中止相关帮扶措施。在不影响帮扶实效的前提下,要保障农牧户知情权,及时将“绿色通道”管理过程和帮扶政策实施情况告知被帮扶农牧户。“绿色通道”是临时的救急措施,不能代替常态化监测和监测对象识别程序。21.监测对象是否都要进行帮扶?风险消除后,哪些政策可以延续?可延续多长时间?答:识别为监测对象后都要落实帮扶措施。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要持续监测帮扶,已稳定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监测对象不再帮扶,但有的政策可以延续。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后,要在常态化排查预警和年度动态管理中持续跟踪监测。需要延续的政策主要是存在一定时间周期的帮扶措施,如小额信贷帮扶应持续至合同到期,公益性岗位应持续到岗位协议到期,教育帮扶和“雨露计划”应持续到完成当前学段等。行业部门的普惠政策按相关规定实施。22.申请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是否需要开展监测对象识别认定?答:结合年度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进行全面摸排。此后,对新申请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农牧户,要按照监测对象认定条件进行逐户排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识别为监测对象,要坚决杜绝以落实低保为由不识别监测对象,坚决防止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通过低保等政策“一兜了之”。各地要健全跨部门工作会商和信息互通机制,推动各层级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申请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农牧户同步开展监测对象排查识别。鼓励社会综合保障水平较高的地区,探索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23.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的农牧户是否应全部识别为监测对象?答:农牧户(含脱贫户)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是识别监测对象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不是识别监测对象的唯一条件,更不是新的贫困标准。一些农牧户(含脱贫户)收入虽然在当地监测范围内,但收入稳定,且“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没有问题,不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经过严格认定后,可不识别。24.“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临时未保障到位的情形,是否不管人均纯收入,都必须识别为监测对象?答: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的农牧户(含脱贫户),出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保障情况,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应识别为监测对象,第一时间落实帮扶措施,确保尽快消除风险隐患。如果农牧户收入较高(扣除合规刚性支出后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出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保障情况,可依靠自身能力解决的,根据实际情况,不识别为监测对象,但应持续跟踪关注,督促尽快解决“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问题。答:不得设置规模限制,要将符合条件的农牧户全部纳入监测帮扶,确保做到应纳尽纳。26.什么是“应纳未纳”“体外循环”,两者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答:“应纳未纳”是指由于工作疏忽或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未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及时识别为监测对象进行帮扶,也未将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体外循环”是指虽然发现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但未识别为监测对象,也未将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而仅是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外,给予一定帮扶措施。这两类情况均未将符合条件的农牧户识别为监测对象统一管理,都可能会因为帮扶不及时、不到位导致返贫致贫,应作为各类监督检查和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重点关注的问题。答:收入计算周期:自农牧户提交申请书之日起,以上一月为基础倒推12个月为收入计算周期。如:某农牧户,2022年4月15日递交纳入监测对象的申请书,那他的收入计算周期以上一月为基础前推12个月,即: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为收入计算周期。答:工资性收入:主要指调查年度该户所有人外出务工的所有工资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主要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财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计划生育补贴、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养老保险金、生态补偿金。除以上各类补贴外,还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牧户转移的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住户间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生产经营性支出:主要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理赔收入: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所获商业保险理赔(不含“三重医疗保障”报销费用,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第三方赔偿等。合规自付支出:经“三重医疗保障”等报销后的自付费用,家庭成员学费、住宿费等教育刚性支出,因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造成不可避免的实际支出等。家庭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29.监测对象达到风险消除标准后,哪些可以风险消除?哪些需要持续关注?答:可消除风险:对收入持续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稳定消除或自然消除,且不存在新增返贫致贫风险的,可标注为风险消除,不再进行帮扶,不再安排帮扶联系人。需持续关注: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持续关注至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对“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出现问题的,要持续跟踪帮扶至落实政策措施,直至问题解决且保障稳定。答:衔接资金应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求,兼顾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目标任务。中央财政衔接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答:在产业类项目方面,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在基础设施补短板方面,进一步突出农村供水设施、易地扶贫搬迁社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民族村寨建设等公益性、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对以劳务用工为主要方式带动群众增收的,聘用人员中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不少于30%,且薪资不得低于企业内同类岗位平均水平,并在实际用工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答:县级统筹用于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不得超过中央资金到县总规模的30%。答:脱贫县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每年按5%递增,2022年≥55%,2023年≥60%,2024年≥65%,2025年≥70%。答:年度资金支出率4月底达到30%、6月底达到50%、7月底达到60%、9月底达到75%、10月底达到90%、12月底达到100%。答: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养护、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设立基金和风险防控池、购买保险、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答:直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进行直接监管,最大程度缩短拨付时间,体现使用效益的资金。答:(一)预算下达方面。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直达资金预算管理工作要求,按时限要求单独发文下达直达资金,并将指标信息导入监控系统,以供各级相关部门跟踪监控预算资金分配进度、执行部门、项目安排、支出进度、收款单位和账号等信息。(二)资金支付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直达资金使用要求,相关行业部门要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要在资金支出后及时将支付信息导入监控系统,监控资金支出进度和流向。(三)资金台账方面。各地要依托监控系统建立直达资金台账,反映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并建立财政部门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定期对账机制,做到账目清晰、账账相符。答: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为例,直达资金监控平台中可查询项目名称、资金用途、付款方账户名及账号、收款方账户名及账号、付款方式、付款日期等14项具体项目,覆盖了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各个重要节点。国家乡村振兴局和财政部将以直达资金监控平台数据为依据考核各地支出情况。答:财政资金直达主要目的是加强监管,确保各地管好用好资金,严防“浑水摸鱼”。中央通过联通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的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同步“一竿子插到底”,从而实现对直达资金进行常态化监督。11.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能否委托中介机构直接代理?答: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答: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绩效评价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负面清单范围。答: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绩效目标、联农带农机制、资产权属和保障措施,项目涉及的行业规程规范以及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图等。整合多渠道资金实施的项目,须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区分不同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避免交叉重复,不得利用上级衔接资金承担明确由本级履行的支出责任或配套任务。答: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复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有序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资金规模及来源、建设内容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将变更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复同意并备案后实施。答:(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一是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是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一是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是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不属于以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四)以上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采购类项目,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20〕85号)等政策要求执行。答:符合《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规定的项目可施行简易审批。答:符合《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规定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18.“十三五”期间承贷的发展生产贷款是否给予贴息?贴息时间多长?答:新型经营主体“十三五”期间承贷的发展生产贷款,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接续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2年。19.衔接资金用来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哪些?答: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村容村貌改善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村(组)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防洪、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等水、电、路、网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答:巩固衔接项目要充分吸取群众意见,到村到户项目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程序入库;对跨区域、规模化项目,由乡镇或行业部门充分征求相关群众意见,并通过县审定程序入库;项目征求群众意见情况应作为项目要件,在县级审定中一并提交。对县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林草、民宗、发改、住建、交通等行业部门提出的申请入库项目,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复后纳入项目库。答:入库项目必须完成项目前期,且具备招投标标准。强化项目入库审核,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论证把关作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对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情况。对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机制紧密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项目优先安排。答:规范项目库建设,做到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原则上,各地应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储备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且使储备项目计划投资规模与当年衔接资金规模比例达到2:1以上。入库的储备项目应及时据实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项目库管理业务子系统,并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投资概算、责任单位、预期绩效目标及联农带动机制等要素。储备的项目应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乡村振兴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产业发展方向和乡村建设标准,避免举债搞建设,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答: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使用其他资金安排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项目,鼓励从项目库中选择。答: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参照本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规模,在做好项目储备的同时,于当年9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入库储备项目按轻重缓急和成熟度排序,对联农带动机制强、示范带动效益好,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实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县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县政府在10月底前完成项目批复,并督促相关部门提前开展前期工作,确保次年资金到位后即可形成有效支出。答:项目建成后,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方案、预算设计标准等,对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投入、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答:严格按照《青海省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青扶局〔2018〕80号)要求,按“谁实施、谁负责”原则进行,将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举报受理办理结果等,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公告。县级政府网站公告应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村两级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答:公告公示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建设期限、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联农带农机制、公告公示发布单位、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12317监督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等。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急需实施的项目,在保证项目充分公告公示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优化公告公示流程。1.对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有什么规定?答: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答:完善地方政府的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和“双线”工作责任制。发挥青海省控辍保学核查比对系统平台作用,加强户籍适龄人口招生入学、报到注册、毕业升学动态监测,精准摸排辍学学生,纳入台账动态管理。实行定期专项行动机制,每学期开学前后集中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确保应入尽入,应招尽招,落实常态化清零。强化依法控辍,防止入寺辍学、早婚辍学、打工辍学等现象发生,用法律手段做好劝返复学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落实教学常规管理要求,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提升学生学习能力,不断提高农牧区教育教学质量。答:认真贯彻落实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阶段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农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资助,做到应助尽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辍学。对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其中三江源地区学前一年按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对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教科书,并提供国家助学金;对高等教育本专科及研究生给予国家奖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答:及时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状况,落实好“一人一档”“一生一策”精准帮扶制度,开展“一对一”“多对一”就业指导和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实施“宏志助航计划”,对低收入家庭毕业生进行就业能力提升培训,举办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优先推荐和帮助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创业,帮助他们尽早就业。5.没有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帮扶县如何开展职业教育?答:对于未设中等职业学校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因地制宜地通过就近异地就读、普教开设职教班、东西协作招生等多种措施,满足适龄人口和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需求。答: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在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助的基础上,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全省月平均增资400元。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职称评审可按规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可不受所在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加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补助对象:“雨露计划”助学补助对象为在全国防止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有子女接受国内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或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脱贫家庭和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不含当年毕业生,就读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及通过成人自学考试入学的学生)。(一)脱贫家庭和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是指经精准识别进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脱贫家庭及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子女本人户口已迁出本村的家庭(主要指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在校生),同样享受补助政策。户主和子女均不在系统的家庭不予补助。(二)子女接受国内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学历教育。(1)申领补助的中、高职(大专)、本科、预科学生均要提交当年的学籍证明。全国防止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学生信息查询”模块可以查询到国家乡村振兴局与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比对的中、高职学生信息,各地可将学生申报的信息与系统中的学生信息进行比对,对于学生申报的学籍信息与系统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以系统标注的学籍信息为补助依据。对系统中未标注出来,但实际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以学生申报时提交的学籍证明为补助依据。本科、预科学生则以提交的学籍证明作为补助依据。(2)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等学历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3)以下情况符合补助申报要求:一是处于实习阶段的中、高职(大专)及本科学生;二是休学、服兵役后返校继续学习阶段(休学、服兵役期间不予补助);三是中、高职院校3+2阶段的学生补助金额以当年所处学历阶段补助标准为准。(一)国家重点帮扶县。本科生、高职(大专)生,每生每年补助10000元;中职生、预科生,每生每年补助5000元。(二)非国家重点帮扶县。本科生每生每年补助6000元;高职(大专)生每生每年补助5000元;中职生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预科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9.“雨露计划”助学补助如何申报,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流程有哪些?(一)申报方式。一是通过“雨露信易通”微信小程序进行申报。二是由工作人员协助申报。对网络申报存在困难的家庭,县级乡村振兴部门、驻村干部和帮扶责任人在征得户主或学生同意后,及时提供帮助和服务。(二)申报资料。一是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二是当年在读学生、新入校学生,均要提交学信网下载的学籍证明。无学信网学籍证明的,根据学籍证明模板填报相关信息,并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后提交。(三)审核流程。申报期内实行随报随审,审核程序为学生提交申请—村级身份资格上报—乡级身份资格初审—县级身份资格审核—县级学籍审核—村级公示上报—乡级公示初审—县级公示审核—资金划拨。10.“雨露计划”助学补助应补尽补全覆盖有哪些规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应补尽补全覆盖。所有补助对象的资助时间均为自接受资助之日至毕业。中职或高职(大专)学生毕业后升入高等职业院校或本科院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其家庭继续享受该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及防返贫监测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可同时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1.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是否享有先住院后结算政策?答:省内各级医疗机构持续落实“先住院后结算”政策。医疗机构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精准识别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实现“先住院后结算”。答: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持续完善服务方式,全面实现省域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患者就医和费用结算。答:加强与民政、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对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大病、重病救治情况进行监测,依托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监测预警机制,对医疗负担较重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患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核实核准后,在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和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中标识,并及时跟进,加强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常态化健康帮扶,做好救治、家庭医生签约、康复等健康服务,配合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和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措施,及时化解监测对象返贫致贫风险。答: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重点落实大病专项救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健康帮扶措施。6.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有什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答:脱贫人口中的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2022年至2025年,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逐年按80%、70%、60%、50%递减的比例给予资助。7.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有什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答: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答:返贫致贫人口享受与农村低保对象同等的医疗救助政策。返贫致贫人口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按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9.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有什么大病保险倾斜政策?答: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的倾斜保障政策。10.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有什么倾斜保障政策?答:2022年至2025年,对特困人员(含孤儿)、农村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其身份存续期间,住院医疗费按照90%予以报销;稳定脱贫人口按照80%予以报销。答:将现行的农村低收入救助对象(低保边缘群体)医疗救助起付线1500元、救助比例70%、年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的倾斜政策,调整为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年度内累计超过2500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0%以上;“两病”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5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50%以上。答: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参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年度内累计达到12000元,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80%不变。答:统筹加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救助保障,重点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其中,特困人员最高限额为7万元;其他重点救助对象最高限额为6万元。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等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政策规定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15.符合哪些条件的脱贫人口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返贫监测范围?答:对脱贫人口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返贫监测范围。16.符合哪些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致贫监测范围?答:对农村居民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致贫监测范围。17.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如何申请救助?答: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后,医保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各相关部门根据其困难情况,分类落实综合帮扶政策,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做好慈善救助信息转介。答:要建立农房全生命周期定期体检制度,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农牧民住房和历史悠久、传统建筑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受损的农牧民住房要纳入日常重点监测范围。答:农户是住房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住房安全状况的自行监测,及时发现住房安全隐患并提出改造申请。答: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依靠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答:县级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受损房屋危险性鉴定和技术服务,建档立卡贫困户可通过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核验系统直接反映住房安全隐患和因灾受损情况,实时反馈住房安全状况。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引导动员农户主动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和辅助用房。答: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对动态监测反映的潜在不安全住房农户进行身份识别。答:经识别后,对仅有一套住房且评定为C级和D级的新增危房户纳入国家农牧民住房安全保障机制政策支持范围。答:经识别后,无房户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新分户在依法依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可纳入支持范围。8.有安全住房或已享受过危房改造等住房政策的是否继续享受帮扶政策?答:对另有安全住房或同一宅基地内有多栋住房,部分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时仍有一栋住房安全的,由农户自行修缮改造,不再享受住房安全保障机制政策。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等住房政策但因自然灾害、改造年限较长等原因再次变成危房的,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答:与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相衔接,继续对农牧民新增危房和无房户实施改造,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确保“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全覆盖保障。答:对少数无能力建房的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鼓励通过政府或农村集体组织统一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等兜底保障其住房安全问题。答:每人每天不低于40升为达标,每人每天不低于20升为基本达标。答:(1)万人工程。水质检测指标原则上不少于18项,一般可选择微生物指标2项(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毒理指标3项(砷、氟化物、硝酸盐)、感官性状指标4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一般化学指标9项(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规定为达标。(2)千人工程。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可不纳入评价指标;对于长期保持稳定达标的,上述部分水质指标(如砷、氟化物等)可不进行检测,水质检测指标一般不宜少于15项。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3)千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用水户有煮沸饮用习惯的地区,可不评价微生物指标。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4)分散式供水工程。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适宜的方法进行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达标。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质特点、污染源分布特征、工程规模、人群健康风险的可控性等方面对水质检测指标进行适当增减,综合确定。答:有条件地区,尽可能供水入户(含小区或院子),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40米为达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为基本达标。牧区可适当放宽,往返时间可采用简易交通工具进行评价。答: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达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为基本达标。答:全面推进落实农村供水保障地方主体责任,密切跟踪监测薄弱地区、重点群体饮水状况,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应急供水方案,防止出现整村连片停水断水和严重水质超标问题,确保农村供水问题动态清零。答:开展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规模化建设,在人口相对分散区域重点推进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造。稳步提升农村牧区供水保障水平,全面推进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确保工程效益长久发挥。至2025年底,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答: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实行低保渐退机制,给予不少于1年的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确保稳定脱贫不反弹。答:对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予扣减,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答: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答:对于易返贫人口出现困难的,根据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人口名单和信息,对出现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的易返贫人口,按照急难型对象救助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临时救助。答: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十四五”末,对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的年度,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3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在我省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符合代缴条件的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参保缴费提供资助。6.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后是否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答:鼓励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1.“十三五”期间的易地扶贫搬迁有什么后续资金扶持政策?答: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易地扶贫搬迁后扶产业发展纳入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范围。2.集中安置点周边实施的项目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有什么要求?答:集中安置点周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应安排不低于30%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答: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实事求是地开发森林管护、草场管护、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流域保护、道路养护、卫生保洁、养老托幼服务、政策宣讲、村警、快递等公益性岗位,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增收。要认真制定公益岗位聘用、管理等制度,确保参加公益岗位人员符合岗位条件、履职尽责到位、报酬及时足额发放。答:在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因地制宜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以工代赈建设项目,优先吸纳脱贫群众、防返贫监测户、搬迁群众参与项目建设,拓宽重点群众稳定就业增收渠道,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以工代赈任务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中央资金20%比例要求。答:对自主创业的搬迁群众,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贴息政策、优惠保险产品政策等,并在场地租金、经营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跟踪掌握搬迁群众创业动态,在市场营销、渠道挖掘、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答:支持城镇集中安置区供排水管网、垃圾污水处理、供气供暖等设施提档升级,加快电网增容改造、网络覆盖建设,因地制宜提升路网等级。将农牧区集中安置区水、电、路、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已配套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纳入迁入地统一管理,落实好维护管理责任。答:综合考虑集中安置区人口规模与迁入地公共服务供给状况,实事求是地开展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建设,切实满足大中型集中安置区搬迁群众对幼儿园、中小学、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需求。将小微型安置点和分散安置户纳入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支持迁入地根据人口规模变化,推动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扩容升级,确保搬迁群众与迁入地群众平等共享公共服务资源。1.推荐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的补助标准是多少?答: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劳务经纪人开展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带领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100元、150元、2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答:自2023年6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当年跨省就业创业累计满3个月即可申请领取10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每人每年仅限享受一次。所需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3.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的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答: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按企业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4.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的有什么优惠政策?答:对就业帮扶车间(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其社保补贴和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答: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帮扶车间(工坊)扩面提效的补充通知》(青乡振局函〔2022〕41号),放宽了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条件:不再要求经营主体持有独立自主的注册商标,不再规定生产经营场地面积大小,“稳定运营2年以上的”变更为“稳定运营1年以上且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就业帮扶车间和工坊稳定就业人数分别从30人和10人变更为5人和2人;“就业帮扶车间(工坊)吸纳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就业比例30%以上”变更为“吸纳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就业比例10%以上或2人以上”。答:就业帮扶车间认定审批的流程进一步简化为:经营主体申请、乡镇统一报送、县级审核批复、市州进行备案。认定时间由每半年1次变更为随时申请、随时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审批完成后应及时在信息系统模块中进行填报。7.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及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创业的有什么优惠政策?答: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8.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参加三类培训的有什么优惠政策?答: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参加“创业+技能”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和“改善你的企业(IYB)”三类培训,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9.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在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有什么优惠政策?答: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答:逐步调整优化生态管护员政策,发挥生态管护员吸纳务工作用,进一步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动态管理机制。督促指导各地加强生态管护员管理,明确管护责任,做好生态管护员队伍服务、管理、培训等工作,逐步提高生态管护员素质能力和保障水平,夯实推行林草长制和乡村振兴的基础。答:各类自然保护地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保护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生态管护,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吸纳本地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答:扩大技工院校招生和职业培训规模,支持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对所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每生每年2000元)、补充公用经费(每生每年1200元),对一、二年级在校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教材(每生每年400元);对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对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答:(一)工作例会制度。乡镇党委和政府每月至少召开1次工作例会,听取驻村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二)驻村日志制度。驻村干部写好驻村日志,如实记录工作进展、心得体会、面临困难和每周计划等情况。(三)日常考勤制度。乡镇党委和政府指定专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驻村干部进行日常考勤,确保每年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0天,严禁“走读”和“两头跑”。(四)请假报备制度。驻村干部因病因事请假5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批;超过5天的经乡镇党委书记审核同意,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备案。外出参会培训、协调项目、争取资金等需要离村的,应当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报备,离村期间视为驻村工作。(五)定期培训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和政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将驻村干部培训纳入本地区本系统干部教育年度计划,按照“省级抓示范、市(州)抓重点、县(市、区)抓兜底”的要求,抓好驻村干部教育培训,保证驻村干部驻村期间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培训,不断提升驻村帮扶工作水平和实战能力。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驻村干部专题培训。(六)承诺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年年初向乡镇党委作出帮扶工作承诺,签订帮扶工作承诺书,并在村务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季度向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报告承诺兑现进展情况和思想、工作、学习情况,确保驻村帮扶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答:驻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责成派出单位召回,并按照资格条件重新选派接替人选:(一)不执行请假制度长期脱岗离岗,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3.驻村干部人事关系、工资及福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答: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答:县级政府财政部门按每支工作队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足额落实工作经费,用于驻村干部开展帮扶工作,保障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答:派出单位应当按照派驻地区标准足额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青海津贴、乡镇工作补贴和驻村干部生活补助。其中,生活补助发放与日常考勤挂钩,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从公用经费中解决,驻村天数以乡镇党委提供的实际考勤天数为准。答:派出单位应当每年定期组织驻村干部进行健康体检,为驻村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范围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住院津贴补偿”等基本险种。意外伤害疾病、意外伤害身故保障标准不低于100万元,百日住院费用补偿不低于10万元,住院费用补偿不低于10万元,住院津贴不低于100元/天。答:驻村干部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方式坚持考勤和考绩相结合,工作总结与村民测评、村干部评议相结合,注重采用工作述职、满意度测评、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群众等形式进行,提高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答:派出单位与帮扶村党组织实行结对帮扶,从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帮扶支持,负责同志每年不少于2次到村调研指导、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乡村振兴;党员与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导致生活困难户结对认亲,每年不少于2次到结对户了解家庭情况,帮助解决困难。答: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答:已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通过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答: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答: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答:扶贫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一是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房屋建筑、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器械设备、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各类资金投入扶贫车间、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二是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小型公益性设施、小型基础设施、小型公共服务设施等;三是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条件所形成的生产经营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答:各类扶贫资金直接奖补到人到户,以及县直部门实施到户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者所有,由村委会履行界定程序: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所在村公示十日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向所有权者发放确权书。答: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1)到村集体或由县直部门实施到村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乡镇履行界定程序:乡镇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公示十日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报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2)到乡镇实施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项目所在村集体所有,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履行界定程序:乡镇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公示十日无异议后,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报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答:由县直部门实施县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资产所有权归县级所有,全部纳入县级直管范围,由县政府召开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管理部门,并向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对于所有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所有权归属。答:扶贫资产经营收益由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进行分配,发挥扶贫资产的帮扶作用。(1)县乡级收益分配。县、乡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按照欠发展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低收入人口集中村优先“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村。(2)跨乡或联村收益分配。跨乡或联村实施项目的收益,应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科学确定收益分配范围、比例和标准。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3)村级收益分配。村级所得收益,除支付公益性岗位报酬外,重点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扶贫产业提质增效、管护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激发低收入农牧户脱贫致富内生动力,以及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等。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收益分配要履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相关程序,并及时进行公告公示。(4)到户收益分配。到户扶贫资产收益归资产所有者。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管理不善、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第三方评估及相应审批程序规范处置。答: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工作由资产所有者承担主体责任,应定期对扶贫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并及时管护。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答:每一项扶贫资产都应参照以下目录建档、全程备案。前期工作环节档案包括项目入库资料(民主决策记录、项目初步方案公示资料、可研或建议书等)、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项目实施公示等方面档案;组织实施环节档案包括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施工日志、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资金拨付、设计资料、竣工验收等资料;产权移交环节档案指所有权确权及完工移交手续;资产运营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资产运营中签订的协议、风险防控中签订的协议和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收益分配环节档案包括收益分配方案、民主决策记录、收益领取确认记录及相关公告公示资料等档案材料。答: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县级由乡村振兴部门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级、村级、到户四级台账;乡镇一级由乡镇建立乡、村、户三级台账;村一级由村委会建立村、户两级台账,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答:黄南州同仁市、泽库县、尖扎县;果洛州甘德县、达日县、班玛县、玛多县、玛沁县;玉树州玉树市、称多县、囊谦县、杂多县、曲麻莱县、治多县;海南州共和县等15个县(市)。答:西宁市湟源县、大通县;海东市化隆县、循化县、民和县;海南州贵南县、同德县;果洛州久治县;海北州门源县;海西州天峻县等10个县。答: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支持各相关市州、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依据财力状况和任务需要,每年本级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统筹配套用于各项事业建设发展,并保持总体稳定。2021—2023年在全省脱贫县延续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在此基础上,2024—2025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15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确保平稳过渡。持续保持东西部协作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项目的投入力度。推动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答:新增建设用地在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前提下,过渡期内,为国家和省级重点帮扶县每县每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0亩,指标不足部分由省级统筹解决,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重点帮扶县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专项审批的,符合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三江源国家公园和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红线内的严格按照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规则执行。答:结合“十四五”相关规划实施和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准备等工作,重点谋划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推动重点帮扶县城市公用设施向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大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在重大项目规划编制、项目推进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实施民生保障领域工程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规划布局能源资源开发、输电通道等重大项目。聚焦所在区域路网布局,谋划储备一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高速公路、铁路和通用机场项目。各重点帮扶县要立足资源优势,分析短板弱项,结合乡村发展需要,聚焦监测帮扶、产业就业、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谋划设计论证一批乡村振兴项目,完善县级项目库建设。答:由人社部门指导各技工院校对帮扶家庭学生开辟招生绿色通道,优先招生、优先安排在订单定向培养班或企业冠名班、优先落实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由乡村振兴部门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帮扶家庭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给予补助,原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发放程序、资金来源保持不变。答:对帮扶家庭子女、劳动者等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培训的,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范围,落实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答: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支持重点帮扶县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冰沙系统治理,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围绕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生态旅游、特色林草产业,增加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参与生态管护和管理服务。逐步调整优化生态管护政策,加强生态管护员队伍管理。逐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健全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机制。答:适当放宽招录招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条件,根据实际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岗位面向本县户籍人员(或生源)、藏(蒙)汉双语人才、退役士兵招录招聘。在人才培养、待遇职称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和引导各方面人才向基层流动。在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推动高层次人才“上山下乡”,实施万名乡村人才培育示范工程、紧缺人才“订单式”培养、乡村人才职称评审和乡土人才技能等级评定方面向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省内高校招收农牧区和脱贫地区学生专项计划、重点高校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向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继续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探索实行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机制。围绕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以“三区”科技人员专项计划为依托,按照“一县一业”模式选派科技特派团,实现科技服务全覆盖。探索实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机制,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银龄讲学计划、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帮扶县。加大文化工作者服务支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力度,在文化工作者选派和培养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积极支持外出农民工、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就业创业,鼓励原籍企业家、专家学者、退休干部等“新乡贤”投身家乡发展建设。在实施村(社区)干部学历素质提升工程中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壮大乡村建设和治理人才队伍。10.“百企兴百村”行动在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方面有哪些政策?答:以“百企兴百村”行动为平台,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策支持与民营企业参与相结合、集中发动与持续推动相结合、公益帮扶和投资经营相结合等方式,动员引导民营企业与重点帮扶县开展帮扶对接,帮助发展产业,参与乡村建设,促进就业创业,开展消费帮扶,救助困难群众,助力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尽快补齐区域性发展短板,在全社会营造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良好氛围。答:协作资金坚持“依法依规、统筹使用,厉行节约、讲求实效,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求,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力度。用于加强产业发展、深化消费帮扶、强化劳务协作、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以及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区域协作发展的其他相关支出等。答:东西部协作项目须按省级项目、地方项目分别建设项目储备库。省级项目由省直相关部门谋划申报,重点围绕支持青海“四地”建设、深化民生领域帮扶、加大乡村振兴支援帮扶、加大人才智力科技帮扶等领域,聚焦苏青两省商定的重大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会同江苏省帮扶工作队,依据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对照国家乡村振兴局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强化省级统筹协调、聚焦重点牵引项目、发挥示范撬动效应、提升辐射带动功能的基本思路审核确定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地方项目由市(州)和县(市、区)分别建立项目储备库,围绕产业发展、消费帮扶、劳务协作、公共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以及人才培养与交流等领域,科学谋划和及早储备一批协作项目。答:年度项目计划按照已确定的资金比例从省级和地方项目储备库中筛选。省级项目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会同江苏省帮扶工作队协调省直相关部门提出;地方项目计划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由有关市(州)和县(市、区)两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经市(州)和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省乡村振兴局。纳入年度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严格按照政府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并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涉及申请中央投资或省级投资的项目须经发展改革部门与相关规划和计划进行衔接,确定落实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答:东西部协作资金可与中央、地方及其他来源资金整合使用,年度计划中应明确各渠道资金额度、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等。年度资金计划应优先保证上年收尾项目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协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参照现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固定资产类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同时,各地根据工作实际,可探索使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贴费贴息”等方式,优化资金使用模式,提升资金配置使用效率。答:协作资金严禁用于平衡地区预算,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城市广场、公园、各类娱乐设施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严禁用于各类公务接待活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项目。答:省级示范销售平台应当具备开展消费帮扶活动必需的人员、技术、设备和服务等能力,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类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江苏省或青海省注册并运营一年以上(会计年度),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财务状况良好,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所有制不限。(二)企业效益。企业经营效益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三)企业信用。法人代表及企业征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欠税、欠薪、欠社会保险金等情况。不坑农、不害农、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无违法经营行为。(四)具备数据统计与分析能力。信息数据库功能完善,具有可视化的数据展示平台,能够对销售(物流)数据进行跟踪分析,提供产品推广及营销可行性方案,为农牧户、能人大户、合作社、企业等提供必要的数据统计、分析服务。答:省级示范销售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带动辐射要求:(一)销售企业应具有品牌官网、品牌APP、第三方电商平台、微信小程序直营店等两种以上线上渠道及经营展厅、实体店等至少一种线下渠道,符合年销售青海农特产品500万元以上,其中销往江苏省应达到300万元。(二)仓储物流企业以提供仓储、物流、冷链助力销售为主,年仓储(运输)青海农特产品价值1000万元以上,其中销往江苏省应不少于500万元。(三)江苏线下特色门店选址在城市人流量大的商业圈,建立完整的“人-货-场”连接体系,并占据一定的线下渠道市场份额,年销售青海农特产品不少于300万元,采购青海农特产品不少于200万元。答:对认定的省级示范销售平台,从东西部协作资金中给予经营场所房租、物流以及吸纳青海劳动力人员工资等专项补贴。对超额完成销售指标的,超额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有金融贷款的省级示范销售平台,经县(市、区)乡村振兴局审核确认后,可享受贷款发放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答:(1)单独编制批。原则上“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符合国家文件要求的均可单独编制。鼓励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和稳定发展类中建设发展需求大,且需单独编制的村庄,列为单独编制批。(2)提升完善批。“多规合一”改革前已经编制的原村庄建设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列入提升完善批。对照《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要求,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对规划内容进行充实补缺、提升完善,科学划定落实“三区三线”,着重完善公共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等内容。(3)详规统筹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列入详规统筹批,纳入边界内详细规划统筹编制,原则上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与城镇开发边界相交的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可列入详规统筹批。(4)合并编制批。对属于同一河流流域、空间相邻的,或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同质的,或自然地理格局、地形地貌相似的连片村庄可合并编制村庄规划,列入合并编制批。(5)镇(乡)村一体批。对基本没有发展需求,不需要编制村庄规划或需要搬迁撤并的村庄,列入镇(乡)村一体批编制村庄规划。通过“镇(乡)村一体”的规划编制成果,划定村庄建设区,保障村民建房及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实现用途管制和建设管理。答: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实施,逐村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在村庄规划编制前明确村庄分类,依据村庄发展方向可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稳定发展类和其他类村庄。除《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规定的分类外,各地方可结合实际增设不同的类型。答:各项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安排村庄建设边界时出现冲突的,村庄建设布局应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维持永久基本农田的整体性、连续性、稳定性和确保数量有增加、质量不降低、布局更加集中连片的要求,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局部优化调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答:村庄规划应在国家和省有关用地规模标准内进一步核定本村各类设施农用地的面积和比例上限,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新建设施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将规模化种(养)植及与其直接关联的育种育苗、烘干晾晒、果蔬预冷、保鲜储存、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粮食和农资农机临时存放场所、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落实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征得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答:按照上位规划要求和村庄发展实际,结合村庄布局现状,充分考虑村庄户数及人口规模、宅基地面积标准等因素合理划定村庄宅基地范围。宅基地布局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方便居民生活需要,处理好宅基地与村庄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绿化景观及山体、水域等关系。对每处宅基地进行编号,区分在用、闲置和规划宅基地。答:农村人均建设用地为村庄建设用地与农村常住人口的比值。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新建村庄规划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控制在不超过180m2/人。答:“十四五”期间,按照生态、产业、主体功能区划分,着力推动“四区一带”农牧业发展格局,即:东部高效种养业发展区、环湖循环农牧业发展区、青南生态有机畜牧业发展区、柴达木绿洲农业发展区、沿黄冷水鱼绿色养殖发展带。答:坚持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双轮驱动,以“四区一带”农牧业发展格局为基础,对接全省“四区两带”城乡空间格局、“两核一轴一高地”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两屏三区”生态安全格局和“一群两区多点”城镇化空间发展格局,整体谋划、分区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加快形成东部示范引领区、环湖重点提升区、柴达木稳步推进区、青南生态优化区的“四区”协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格局。答:实施领域主要包括:农村牧区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村牧区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领域,文化旅游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基础设施);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农牧产业基础设施、文化旅游产业基础设施、林业草原产业基础设施、易地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2.以工代赈项目在项目谋划、前期报批文件时有什么特殊要求?答:以脱贫地区为重点,向“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重地区倾斜,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前期报批文件中要对用工需求和报酬发放进行专篇论证,并在可研/方案等批复文件中明确赈济指标任务。3.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必须招标?答: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4.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对吸纳劳动力有什么规定?答: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引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充分创造就业岗位,优先吸纳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大力组织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和因灾滞留农村的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尽量动员当地劳动力参与,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5.哪类以工代赈项目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承接参与工程建设?答:对于因地制宜确定适合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项目,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承接,采取组建劳务合作社、工程队等方式组织动员当地农村牧区劳动力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答:持续落实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管护补助、退耕(牧)还林(草)补助、草原生态补偿、湿地生态补偿等政策,使脱贫地区群众获得政策性补偿补助,增加农牧民群众收入。答: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8.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如何简化审批程序?答: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答:各地要依法研究简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10.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哪些内容?答: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答: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答:财政支持涉及贫困村的微小型项目,是指各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答:村级微小型项目中凡是贫困村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均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答: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在城乡融合、农业内部融合下新产业新业态建设中不断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16.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如何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答:各地要结合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可申请使用。答:依据“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农产品深加工、物流运输等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其中单个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5亩,单个休闲观光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5亩,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区总面积的20%,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18.在哪种情况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可简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答: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可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完成后,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2021年乡村振兴试点村62个、试点乡镇6个:乐都区(10个)乐都区高庙镇、碾伯镇下寨村(第一批)、寿乐镇王佛寺村、蒲台乡中岭村、高庙镇扎门村、下营乡下营村、瞿昙镇徐家台村、峰堆乡上一村、瞿昙镇石坡村、瞿昙镇台沿村、高庙镇新庄村(卯寨);平安区(9个)平安区三合镇、古城乡扎门村、沙沟乡桑昂村、沙沟乡树尔湾村、三合镇冰岭山村、三合镇寺台村、平安镇沈家村、巴藏沟乡索家村、古城乡石碑村、三合镇庄科村;民和县(10个)民和县隆治乡、中川乡峡口村(第一批)、隆治乡桥头村、西沟乡南垣村、核桃庄乡排子山村、官亭镇前进村、新民乡下山村、西沟乡凉坪村、核桃庄乡大库土村、官亭镇喇家村、满坪镇山庄村;互助县(13个)互助县五峰镇、南门峡镇磨尔沟村(第一批)、哈拉直沟乡魏家堡村(第一批)、台子乡塘巴村、五峰镇后头沟村、丹麻镇松德村、塘川镇高羌村、五十镇巴洪村、东沟乡大庄村、林川乡唐日台村、蔡家堡乡刘李山村、五十镇班彦村、台子乡哇嘛村、松多乡松多村;化隆县(9个)化隆县牙什尕镇、甘都镇阿河滩村(第一批)、牙什尕镇下多巴二村、甘都镇东三村、甘都镇幸福村、甘都镇东风村、查莆乡药水泉村、昂思多镇沙吾昂村、群科镇团二村、甘都镇水车村;循化县(10个)循化县街子镇、查汗都斯乡红光下村(第一批)、清水乡下庄村、文都乡毛玉村、白庄镇乙日亥村、查汗都斯乡红光上村、道帏乡古雷村、积石镇新建村、街子镇托龙都村、尕楞乡牙尕村、街子镇上坊村。2022年乡村振兴试点村56个:乐都区(8个)高庙镇东村、高庙镇新盛村、峰堆乡红沟门村、雨润镇下杏园村、碾伯镇西岗村、洪水镇高家湾村、高店镇东门村、高庙镇段堡村;平安区(9个)平安镇白家村、古城乡古城村、三合镇张其寨村、巴藏沟乡上郭尔村、巴藏沟乡堂寺尔村、巴藏沟乡下郭尔村、石灰窑乡石灰窑村、沙沟乡沙沟村、洪水泉乡洪水泉村;民和县(9个)马场垣乡下川口村、隆治乡白武家村、西沟乡麻地沟村、转导乡中湾村、大庄乡台集村、巴州镇巴二村、李二堡镇山庄村、总堡乡三家村、中川乡美一村;互助县(14个)红崖子沟乡张家村、塘川镇双树村、南门峡镇麻其村、南门峡镇西山根村、威远镇白崖村、东和乡朱家台村、东山乡白牙合村、五峰镇七塔尔村、丹麻镇哇麻村、东沟乡尔开村、东沟乡花园村、巴扎乡峡塘村、林川乡仓家村、加定镇浪士当村;化隆县(6个)扎巴镇南滩村、巴燕镇下加合村、金源乡科下村、塔加乡塔二村、二塘乡工二村、昂思多镇尕什加村;循化县(10个)道帏乡吾曼道村、白庄镇民主村、白庄镇下白庄村、文都乡牙训村、岗察乡岗察村、清水乡下滩村、积石镇上草滩坝村、街子镇三立方村、尕楞乡洛哇村、查汗都斯乡苏志村。2023年乡村振兴试点村58个:乐都区(10个)高店镇大峡村、寿乐镇王家庄村、下营乡塔春村、下营乡茶龙村、达拉乡王家滩村、马营乡卡拉村、雨润镇羊圈村、雨润镇汉庄村、洪水镇姜湾村、洪水镇李家壕村;平安区(9个)巴藏沟乡清泉村、沙沟乡石沟沿村、古城乡且尔甫村、平安街道中村、石灰窑乡上唐隆台村、石灰窑乡下河滩村、洪水泉乡井儿沟村、三合镇西村、三合镇三合村;民和县(10个)李二堡镇寺儿庄村、杏儿乡胜利村、前河乡前河村、总堡乡台尔哇村、马营镇马营村、峡门镇孙家庄村、松树乡湖拉海村、甘沟乡李家村、古鄯镇夏家河村、古鄯镇山庄村;互助县(10个)红崖子沟乡老幼村;五十镇寺滩村、台子乡下台二村、东山乡东山村、东沟乡昝扎村、巴扎乡抓什究村、西山乡和平村、蔡家堡乡上刘家村 、南门峡镇北沟脑村、五峰镇石湾村;化隆县(10个)昂思多镇尔尕昂村、甘都镇东五村、甘都镇隆康一村 、德恒隆乡哇加滩村、牙什尕镇上滩村、牙什尕镇城车村、牙什尕镇完干滩村、牙什尕镇拉公麻村、群科镇文卜具村、群科镇日兰村;循化县(9个)查汗都斯乡中庄村、岗察乡苏化村、道帏乡循哇村、文都乡拉龙哇村、尕楞乡曲卜藏村、积石镇下草村、街子镇团结村、白庄镇上科哇村、清水乡石巷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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