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云南印发实施意见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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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坚持党管人才,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推动人才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着力培养拔尖创新高技能人才,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实施产业强省战略、推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5年迈上新台阶,实施高技能人才支撑产业强省五项行动,补短板、强弱项,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制度体系、政策体系更加健全高效,技能人才规模、素质、结构不断提升向好,基本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需求,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35%。 ——2030年实现大发展,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制度体系、政策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与产业强省战略需求相适应。 ——2035年实现大跨越,通过三个五年规划的接续奋斗,技能人才规模持续壮大、素质大幅提高,高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围绕产业发展布局,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劳动者积极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鼓励各类企业结合实际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职业院校要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发挥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各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坚持行业主管部门主导推动,“链主”企业与优质职业院校牵头,组建职业院校、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的产教融合高技能人才培养共同体,推动职业院校、重点产业链企业联合建设职业教育基地、产学研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职业训练院,对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给予每个不少于500万元经费支持。推行校企联合招生、学徒制培养,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套餐制培训,创新校企双制、校中厂、厂中校等方式。完善项目制培养模式,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群体高技能人才实施差异化培养。鼓励通过名师带徒、技能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技术交流等形式,开放式培训高技能人才。采取政府组织、职业院校承接等方式开展中小微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企业等申办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健全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行动,依托职业院校等开展县域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共建共享试点。加快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深化技能人才领域东西部协作。 围绕国家和云南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需求,大力培养高技能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围绕打造绿色铝谷、光伏之都、先进制造业、新材料、动力电池、生物医药、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围绕网络强省和数字云南建设,实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行动。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结合“一县一业”、“一村一品”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实施乡村工匠培育计划,打造一批“工匠园区”、“工匠街”。围绕新业态、新技术和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精准实施就业创业技能培训。落实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制度,推广求学圆梦行动,定期组织开展研修交流活动。 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优化职业教育类型、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提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支持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全省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采取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同步并行招生等措施,稳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在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公办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含公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取得的收入,在合理扣除直接成本后,可按不超过6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合理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支出,单列管理,不作为下一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内部分配时应向一线教师倾斜。合理保障职业院校师资受公派临时出国(境)参加培训访学、进修学习、技能交流等学术交流活动相关费用。 切实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院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聘用等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技工院校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规定分别按照中专、大学专科、本科学历落实企事业单位招聘、应征入伍、就业创业、工资待遇、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有关政策待遇。 落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健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支持各地区面向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可以“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办理;职业院校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到相关岗位任教。各类用人单位在聘的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工资福利、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企业可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实行“技师+工程师”等团队合作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支持企业一线职工创新创造,推进工匠学院建设。健全青年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鼓励企业从技工院校学生中选拔培养青年高技能人才。职业院校可自主聘用企业高技能人才兼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双师型”教师,计入院校教师资源。定期发布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共享用工。 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上要发挥向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作用。完善覆盖省、州(市)两级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企业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中长期激励工具,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落实相关权益。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技能人才,可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其薪酬水平,所需绩效工资单列并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畅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的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完善高技能特殊人才特殊待遇政策。 鼓励和引导企业关心关爱技能人才,依法保障技能人才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健全人才服务体系,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能人才配置效率。健全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鼓励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发挥作用。积极支持各用人单位全职或柔性引进高技能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首席技师等专项,入选后获得相应支持措施和服务保障。开展领军企业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试点工作,纳入名单的试点领军企业可自主认定一批“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首席技师,审定后直接给予相应支持。支持各地区结合产业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等需求实际,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引导技能人才向产业急需领域和基层一线流动。支持各地区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 探索开展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的职业技能互认和境外在滇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发布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单向认可清单。围绕新业态、新技术和劳务品牌、地方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开发一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劳动者就业创业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推动职业技能评价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与岗位使用、薪酬待遇相衔接。 执行好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企业对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可根据其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结合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要求,直接认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对引进的高层次技能人才,可单独评定高级技能等级。采取“一试双证”等评价模式,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强化技能人才评价规范管理,加大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力度,优化遴选条件,建立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退出机制,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 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和操作指引,全面推行“赛展演会”结合的办赛模式,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加强竞赛专兼职队伍建设,提高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围绕重点产业举办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和专项赛事,引领推动州(市)、县(市、区)开展综合性竞赛活动,促进全省聚焦打造的12个产业集群延链补链强链。鼓励行业开展特色竞赛活动。围绕乡村振兴和促进农村增产增收,统筹特色产业、特色旅游、特色工艺等要素,举办乡土特色职业技能竞赛。坚持以赛促学,举办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完善并落实竞赛获奖选手表彰奖励、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鼓励企业对竞赛获奖选手建立与岗位使用及薪酬待遇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 国家级荣誉推荐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加大高技能人才在兴滇人才奖、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云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相关表彰中的评选推荐力度,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并单独下达推荐名额,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认同,形成尊重技能、尊重劳动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技能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做好党委(党组)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遴选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党委联系专家。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各地区人才分类目录。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建立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鼓励支持各级党委和政府、企事业单位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 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在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各州(市)要制定具体落实举措,统筹推动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任务落实。 各级政府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加快职业院校特别是技工院校达标建设。加快推动技工教育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对技工院校的资金支持力度。企业要按规定从工资总额中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积极探索建立省级统一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加强技能人才管理与服务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技能人才服务管理平台、高技能人才数据库和职业培训共享资源库。加强高技能人才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大力推进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的精品课程、教材和师资建设,开发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深化技能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技能领域“走出去”、“引进来”合作项目,支持青年学生、毕业生参与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更好服务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引导广大技能人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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