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放方式
(1)安家费: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后发放安家费的30%;剩余部分在一年试用期满后予以发放(但其中第一、二、三层次人才安家费的10万元须在进校五年内获批一项国家级项目后才予以发放)。
(2)科研启动费:以科研项目形式提供资助。
3、其他待遇:3-25万元
(1)符合优秀人才引进条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后工作经历者,安家费增加5万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安家费增加10万元。
(2)符合优秀人才引进条件的紧缺专业人才,根据专业紧缺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从紧缺专业一到紧缺专业三依次增加安家费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3)教育学学科所需博士研究生,安家费增加5万元。
(4)同时满足上述(1)、(2)、(3)三项条件中两项以上者,所对应待遇叠加计算。
(5)享受上述(2)、(3)两项中的任一项或两项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在校服务年限共延长2年。
4、特殊岗位津贴
教授享受特殊津贴6000元/年,博士享受特殊津贴3600元/年,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就高执行一项。如遇学校政策调整,按学校新政策执行。
5、工资待遇
博士研究生被学校聘用后,如为新入职教师则岗位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按照讲师一级(专技八级)岗位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前三年按副教授三级(专技七级)岗位标准执行。如为调动入校人员,则在进校当年按调动前原岗位同职级最低等级执行工资待遇,第二年参加学校岗位异动后,根据实际竞聘岗位执行工资待遇。对于特别优秀的可按学校低职高聘管理办法直接聘用到高级岗位(最高可聘到专技三级岗位)。
6、配偶安置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非科研破格)的,其配偶具有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新引进人才为博士后的以及博士毕业的副教授、教授的,其配偶具有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学校可通过随调或专项招聘的形式,签订聘用合同,安排其配偶工作。
①满足当年《湖北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及待遇》规定的优秀人才第一、第二、第三层次条件的博士。
②马克思主义学院、音乐学院、体育学院、美术学院和教育科学学院等特殊学科(专业)的非科研破格博士。
③紧缺专业的非科研破格博士(紧缺专业名单见附件1)。
(2)高层次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配偶具有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学校可通过随调或专项招聘的形式,签订聘用合同,安排其配偶工作。
①满足当年人才引进政策的中学特级教师。
②全职来校工作的省级及以上政府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
(3)高层次人才不符合上述两项安置配偶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其配偶的学历学位,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安排工作,相关待遇参照《湖北师范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湖师发[2021]27号)执行。
(4)按上述(1)、(2)款安置配偶的高层次人才,在校服务年限延长5年;按上述第(3)款以劳务派遣C岗用工形式安置配偶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校服务年限延长2年。
7、学校协助解决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问题。
8、其他情况
(1)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引进条件,其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按各自引进层次的待遇分别执行。
(2)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实行年薪制,采用合同管理,待遇实行“一人一议”的原则。
(3)具有副高职称硕士研究生引进入校三年内需通过学校副教授职称评审,否则予以解聘。
(4)因学校建设急需引进的其他特殊优秀人才,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实行“一人一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