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劳动者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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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灵活,成本较低,但是同时更具风险性。比如劳动者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这份损失有谁来承担。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如果按照《民法典》规定,用工单位自己承担对自己的赔偿责任是不是不太合理?
这里有两个法律关系。
第一,侵权责任。《民法典》1191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中劳动者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有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可否适用?笔者认为并当使用。首先,该处的“他人”不应当包括用工单位,而是指用工单位之外的第三人。其次,让用工单位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对自己的赔偿,是非常不公平。综上,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应当构成一般侵权法律关系,适用民法典》1191条第1款,根据该款法律的规定,由于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上班的过程中造成了用工单位的损害,由劳动者所在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存在合同关系,对具体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派遣单位应履行保证被派遣劳动者服从用工单位管理,严格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进度计划和要求展开工作的义务。因被派遗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可视为派遗单位违约,派遣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到底是选择起诉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要求劳动者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用工单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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