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能否随意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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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我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一家用人公司工作,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3年。近日用人公司突然通知我,因其调整经营方向,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需要像我这种类型的派遣工,决定将我退回给劳务派遣公司。无论我怎样抗辩,用人公司就是固执己见,甚至以我本来就是“外人”,不属于其员工为由,拒绝向我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十三条还指出:“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换句话说,就是即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工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也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与之对应,本案用人公司基于经营方向调整,为了一己之私而将你退回,明显与之相违。你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让其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对你作出赔偿,你也可以依照该法第七十七条处理,即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图文版权归属原作者及原出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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