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问答|劳务派遣被退回后又遭辞退,经济赔偿谁来付?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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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有客户王先生咨询佘律: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先后遭遇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辞退,他该如何维权?

王先生2020年在大学毕业前,到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的软件开发岗实习。因其专业扎实且岗位对口,取得毕业证书后,王先生有意继续留任该公司。在办理实习转正手续时,公司HR告知因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改革,新毕业入职员工将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在该公司从事具体岗位工作。因该公司居于行业领先地位,且经过之前实习熟悉了工作岗位,王先生没有多加考虑就按照该公司通知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书。根据合同,王先生被派遣至其原实习公司继续从事软件开发工作。

此后王先生在该岗位兢兢业业,到2022年7月工作满2年之时,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又续签了2年的劳务派遣合同。但在去年底,该互联网公司因之前一直进行的项目开发告一段落,王先生被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

当时,王先生担心因疫情工作不好找,就同意人力资源公司为其另行推荐其他公司岗位的安排。因年底没有合适岗位空缺,期间王先生在家待岗了两个月。今年春节后,人力资源公司将其派遣至本市一家新能源行业公司,但工作不久,用工单位以王先生不能胜任为由将其退回派遣单位,随后人力资源公司以相同原因辞退了王先生。

王先生对此结果无法认同,所以咨询佘律如何维护其权利~

佘律答复


王先生所述以上情形不同于直签劳动合同的一般双方主体劳动关系,属于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法律规定在此模式下,对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动者,法律给予了多种保护:派遣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另行安排派遣,在退回至重新派遣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支付报酬等。 

 一、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法律关系?

上述模式是典型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涉及三方当事人: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的突出特点体现在其弹性灵活的用工方式上,被派遣的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1.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2.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属于普通的合同关系,受《民法典》等相关民商事法律法规调整。

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

    上述王先生被用工单位辞退,其实就是退回了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中的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或者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以及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等情形,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三、劳动者被退回派遣单位后怎么办?

     1.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因为用工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情形,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四、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又遭派遣单位辞退,如何赔偿?

      1. 若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46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是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N+1。

      2. 若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2N。

    

     王先生在第一家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工作能力、态度等都没有问题,且在第一个2年期满后又续签。但因该用工单位项目完结,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退回派遣单位。王先生被派遣至第二家用工单位,或因跨行业所需工作技能、环境不同,即便被退回(至于是否被派遣单位接纳,要看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合同如何约定退回情形),应为其提供相关培训或继续安排适的派遣岗位,而不得直接辞退。但人力资源公司却未尽以上合同义务,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向王先生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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