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如何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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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派遣的特殊性在于涉及三方主体,即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并且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劳动关系与合同关系。与劳务派遣员工有最直接关系的用工单位如何才能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用工单位能否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之外的退回权?



相关案例
1
弥勒市山汇建材有限公司、云南山汇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云25民终804号



二审法院认为,弘凯公司与建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弘凯公司向建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用工服务,杨保明又与弘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由弘凯公司将杨保明派往建材公司工作,三方形成劳务派遣的用工关系,弘凯公司为用人单位,建材公司为用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建材公司在与弘凯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尚未届满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将劳动者杨保明退回弘凯公司,而后弘凯公司以接收不了那么多劳动者为由,在与杨保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仍未期满的情况下解除与杨保明订立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建材公司和用人单位弘凯公司对劳动者被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均存在过错,其二公司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一审判决由弘凯公司、建材公司对杨保明的损失承担连带赔(补)偿责任并无不当。

2
希革斯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黄艮满劳动合同纠纷(2016)沪0114民初4252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根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严格管理,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也应当有一定的容忍限度,特别是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持有更谨慎的态度,因为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而且还涉及劳动者的名誉以及日后的就业。黄艮满作为劳动者有权就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作安排事宜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进行合理协商、沟通,且希革斯公司、东才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实黄艮满的行为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希革斯公司、东才公司将黄艮满离开工作岗位15分钟左右向车间管理人员反映休息日加班事宜的行为定性为不服从安排、聚众停止工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认同。东才公司以黄艮满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东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黄艮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
湖南中冶长天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坚劳动合同纠纷(2018)湘0104民初10378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告李坚的工作岗位为总工艺师,其工作岗位不具备前述特性,不应当实行劳动派遣的用工方式。原告中冶公司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其后以取消总工艺师岗位为由将被告李坚退回至第三人麓通公司处,在取消总工艺师岗位后,没有就变更工作岗位与被告李坚进行协商,违反了法律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系违法退回,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即第三人麓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坚被原告中冶公司退回后,第三人麓通公司应当合理的重新安排被告李坚的工作岗位,与被告李坚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不得任意的降低被告李坚的工作待遇。第三人麓通公司和被告李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第三人麓通公司可以为在被告李坚被退回时重新安排工作(且调整薪资)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限制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无效条款。但第三人麓通公司在被告李坚被退回后被告李坚持续报到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没有为被告李坚另行安排工作,也没有和被告李坚就劳动合同如何继续履行达成一致,且仅发放了10月的工资1042.41元,显著降低了被告李坚的工资待遇,应当按被告李坚被退回前的待遇补发工资。第三人麓通公司应当补足被告李坚的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部分17947元,并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列举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
因被派遣劳动者的原因导致退回

①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⑦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⑧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
因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回

①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②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③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④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⑤用工单位其他因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⑥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
因派遣协议期满退回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列举了用工单位可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情形,因此,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不建议在法定退回情形之外再约定其他退回情形,因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并非普通的民事合同,而是涉及劳务派遣员工基本生存权利的具有人身属性的民事合同,不能简单的通过约定任意决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去留。只有三方主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基础上进行意思自治的约定才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争议诉诸法律,可能会得不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支持。用工单位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退回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员工后,积极关注劳务派遣公司对退回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安置情况,尽量避免出现退回后直接解除之情况,损害派遣员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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