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财税问题讨论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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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咳咳,甲流也没有躲过,该来的总要来~~小编最近迷上喝茶,茶香沁人心脾,那就再佛系一点~」
近期被问到单位用工方式选择即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一、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区别
劳务派遣:基于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间的三方民事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和用人主体相分离的用人模式,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租赁劳动力。三者关系见下图:
劳务外包:其实质相当于“承揽”,在法律意义上讲是一种经营形式而非用工形式。即发包单位将本单位部分业务的劳务发包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承包方,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关任务。可见下图:
咳咳~
人力资源外包:将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些职能对外承包给专业机构操作的管理策略。在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常将非战略性的部分职能用于外包。比如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为办理人员招聘、档案管理、发放工资、个税申报等服务。
(一).适用法律规定不同
1.①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按照其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中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及人数规定:A.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非主营业务岗位)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B。用工人数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其中用工总量=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使用的被派遣劳动人数)③《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要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PS:聘用财务总监那可是公司主营业务重要岗位,不能适用劳务派遣~
2.劳务外包适用《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栗子:A公司将公司法律事务外包给某家律师事务所,其中该团队人员的考勤、工资及社保无需A公司负担,都由该事务所管理。该事务所只需对工作的内容和结果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A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
两者法律适用主要区别见下图: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所得税处理不同
不同用工方式涉及税种及税目整理见下表1:
表1:
1.劳务派遣------增值税(见下图)
按照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全额征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保住房公积金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栗子:下图为劳务派遣差额征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①劳务派遣差额征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该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②该税额怎么计算?发票的含税金额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40267.25,备注栏中差额征税扣除金额为37127元,故税费=(40267.25-37127)/1.05*0.05=149.54
③备注栏中差额扣除金额如何来的?按照营改增规定从收入中可以扣除的工资、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
PS:实际业务也可能存在劳务派遣单位部分人数是按差额计税,部分是全额征税,这种情况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开票纳税。
·特殊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适用时间2023.1.1-2023.12.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即不再对征收率3%免征,且对5%有月度15万元/季度45万元限额免征;其次使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月度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政策。
2.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以及“六税两费”减免税收政策,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条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此处的人数包含劳务派遣人数。
3.按照国税局[2015]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4.按照财税[2015]第72号规定,计算残保金时,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劳务外包------增值税(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见下图:
·特殊规定·
建筑业劳务分包,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栋大楼,其将安装工程劳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该行为合法,但:①建筑劳务分包必须依照《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②按照国税局[2016]第17号规定,劳务发包方: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在服务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9%)*2%。若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需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服务所在地按照3%征税率计算预缴税款。
咳咳~
人力资源外包------增值税见下图:
PS: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企业所得税处理见表1~)
(三).会计处理不同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临时工,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亦包括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小编认为:无论企业采取何种用工形式,无论何种支出用途,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成本费用,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劳务派遣---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劳务费以及中介机构服务费,都需要计入人工成本,在“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劳务外包---由于企业不负责人员工作的计划和控制,只负责验收相关的成果,那么企业支付的劳务费不该作为职工薪酬。
二、可能产生的风险
实务中可能存在名为外包,实质为劳务派遣的情形--“假外包,真派遣”。
比如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接受企业的指挥管理、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而非劳务外包。
分析产生上述风险的原因:①因为劳务派遣有用工人数的限制(10%),企业不能用大量的劳务派遣人员;②按照劳动合同法,如果产生用工风险,用人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需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相较劳务外包而言,劳务派遣用工对企业来说成本、风险都较高。
那么,企业在选择劳务外包用工方式时,小编认为需:①在外包合同订立审核时,应关注合同标的、外包人员的劳动关系、费用结算方式、发包方对于外包人员的管理权限等;②监督外包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及社保缴纳情况。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见“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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