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河源江东新区胜利村、和平村和临江镇这些村(附红线图)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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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预公告

河府〔2023〕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拟征收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村共2.3890公顷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况。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村茂布经济合作社、临江镇联新经济联合社,具体四至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详见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红线图)。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2.3890公顷(折合35.835亩)。

  四、公告时间: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7日。

  五、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河府〔2023〕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拟征收江东新区临江镇前进村、澄岭村、联新村共14.4841公顷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况。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村茂布、梅山、凹里、松梅、三房经济合作社,临江镇澄岭村上田经济合作社,临江镇澄岭经济联合社,临江镇前进村老二经济合作社,具体四至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详见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红线图)。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14.4841公顷(折合217.2615亩)。

  四、公告时间: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7日。

  五、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河府〔2023〕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拟征收江东新区城东街道胜利村共9.0673公顷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况。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江东新区城东街道胜利村麻竹窝经济合作社,具体四至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详见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红线图)。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9.0673公顷(折合136.0095亩)。

  四、公告时间: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7日。

  五、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河府〔2023〕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六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拟征收江东新区城东街道和平村共2.7125公顷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体育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江东新区城东街道和平村尖下、 石下经济合作社,具体四至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详见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红线图)。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2.7125公顷(折合40.6875亩)。

  四、公告时间: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7日。

  五、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河府〔2023〕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拟征收江东新区临江镇年丰村、 澄岭村、联新村、禾坑村共13.3519公顷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况。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江东新区临江镇澄岭经济联合社,临江镇禾坑经济联合社,临江镇澄岭村上田经济合作社,临江镇联新村凹里、松梅、茂布经济合作社,临江镇年丰经济联合社,临江镇禾坑村罗屋经济合作社,具体四至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详见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红线图)。

  三、 拟征收土地面积:13.3519公顷(折合200.2785亩)。

  四、公告时间: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7 日。

  五、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开 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 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 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 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河府〔2023〕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拟征收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村、禾坑村共1.2799公顷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况。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江东新区临江镇禾坑经济联合社、临江镇联新村茂布经济合作社,具体四至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详见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红线图)。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1.2799公顷(折合19.1985亩)。

  四、公告时间: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7日。

  五、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 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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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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