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江东新区城东街道胜利村、和平村约177亩土地(附补偿安置方案和红线图)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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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河府〔2023〕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拟定了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和土地现状
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江东新区城东街道胜利村,权属人为城东街道胜利村麻竹窝经济合作社,拟征收面积为9.0673公顷(折合136.0095亩),其中农用地约136.0095亩(含林地约8.607亩)。房屋(含其他建筑、棚类)共36栋,建筑面积4625.15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约4505.62平方米,棚类建筑面积约119.53平方米;坟墓23座(以上数据为现场初步调查,最终以实际清点、丈量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具体见《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办理登记方式。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辖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自然资源管理或者征地拆迁工作股室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二)办理登记期限。本公告期满之日起90日内。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经由村民委员会送达辖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公告时间: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河府〔2023〕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拟定了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和土地现状
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城东街道和平村,权属人为城东街道和平村尖下经济合作社、石下经济合作社,拟征收面积为2.7125公顷(折合
40.6875亩),其中农用地40.6875亩(含林地29.151亩)。房屋(含其他建筑、棚类)共0栋,建筑面积约0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约0平方米,棚类建筑面积约0平方米;坟墓0座(以上数据为现场初步调查,最终以实际清点、丈量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体育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具体见《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办理登记方式。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辖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自然资源管理或者征地拆迁工作股室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二)办理登记期限。本公告期满之日起90日内。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经由村民委员会送达辖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公告时间
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河府〔2023〕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拟定了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和土地现状
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江东新区城东街道胜利村,权属人为城东街道胜利村麻竹窝经济合作社,拟征收面积为9.0673公顷(折合136.0095亩),其中农用地约136.0095亩(含林地约8.607亩)。房屋(含其他建筑、棚类)共36栋,建筑面积4625.15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约4505.62平方米,棚类建筑面积约119.53平方米;坟墓23座(以上数据为现场初步调查,最终以实际清点、丈量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具体见《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办理登记方式。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辖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自然资源管理或者征地拆迁工作股室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二)办理登记期限。本公告期满之日起90日内。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经由村民委员会送达辖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公告时间: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河府〔2023〕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拟定了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和土地现状
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城东街道和平村,权属人为城东街道和平村尖下经济合作社、石下经济合作社,拟征收面积为2.7125公顷(折合
40.6875亩),其中农用地40.6875亩(含林地29.151亩)。房屋(含其他建筑、棚类)共0栋,建筑面积约0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约0平方米,棚类建筑面积约0平方米;坟墓0座(以上数据为现场初步调查,最终以实际清点、丈量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体育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具体见《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办理登记方式。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辖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自然资源管理或者征地拆迁工作股室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二)办理登记期限。本公告期满之日起90日内。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经由村民委员会送达辖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公告时间
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河府〔2023〕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拟定了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和土地现状
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江东新区城东街道胜利村,权属人为城东街道胜利村麻竹窝经济合作社,拟征收面积为9.0673公顷(折合136.0095亩),其中农用地约136.0095亩(含林地约8.607亩)。房屋(含其他建筑、棚类)共36栋,建筑面积4625.15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约4505.62平方米,棚类建筑面积约119.53平方米;坟墓23座(以上数据为现场初步调查,最终以实际清点、丈量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具体见《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办理登记方式。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辖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自然资源管理或者征地拆迁工作股室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二)办理登记期限。本公告期满之日起90日内。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经由村民委员会送达辖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公告时间: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河府〔2023〕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拟定了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和土地现状
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城东街道和平村,权属人为城东街道和平村尖下经济合作社、石下经济合作社,拟征收面积为2.7125公顷(折合
40.6875亩),其中农用地40.6875亩(含林地29.151亩)。房屋(含其他建筑、棚类)共0栋,建筑面积约0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约0平方米,棚类建筑面积约0平方米;坟墓0座(以上数据为现场初步调查,最终以实际清点、丈量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体育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具体见《河源江东新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办理登记方式。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辖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自然资源管理或者征地拆迁工作股室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二)办理登记期限。本公告期满之日起90日内。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经由村民委员会送达辖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公告时间
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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