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证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2023-06-07
申报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人员,应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从事公证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四级公证员
(一)基本条件: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有关公证业务的询问,办理其他公证处委托调查的事项;
3.能够独立承办一般的公证业务。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1年。
二、三级公证员
(一)基本条件: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
3.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4.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应在公证员专业领域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及以上:
1.参与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并被采纳;
2.参与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地市级以上行业规则;
3.被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收录的案例,被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评选为优秀案例、优秀卷宗、优秀文书、培训会课程授课课件;
4.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领域专业论文、论著等。
三、二级公证员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研究、分析处理公证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掌握国内外法学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能够应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新领域的公证业务;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具备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
3.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4.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5年;
4.取得非公证员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在公证员专业领域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及以上:
1.独立(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第一作者)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并被采纳;
2.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规则;
3.被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党委政府部门评选为优秀案例、优秀卷宗、优秀文书、培训会课程授课课件;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领域专业论文、论著等。
四、一级公证员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知识,理论研究能力强,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剖析、解决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具有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和全面指导公证业务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历;
3.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4.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逻辑性强,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5.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三级、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非公证员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执业公证员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应在公证员专业领域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及以上:
1.独立(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第一作者)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并被采纳;
2.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全国性行业规则;
3.被部级以上党政机关评选为优秀案例、优秀卷宗、优秀文书、培训会课程授课课件;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领域专业论文、论著等。
- 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考试/职称评审)
-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5-31]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