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开展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2023-02-02
津人社办函〔2023〕4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现就开展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
二、核验材料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一)《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1);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时间安排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的电子扫描版或纸质版报坐落地所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出具《年度核验回执》(附件2)。
(二)各区人社局于2023年4月7日前,填写《2022年度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向未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4),要求其15日内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三)各区人社局于2023年4月25日前,通过书面或实地审查,对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验,并存档备查;将核验结果录入金保二期“劳务派遣管理信息系统”,汇总全部数据后填写《2022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明细表》(附件5),更新《2022年度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汇总表》(附件3),撰写核验工作报告,一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四)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各区材料,于2023年4月30日前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四、有关情形的处理
(一)对逾期不提交经营情况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要责令改正、限期提交,拒不改正的,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二)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真实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经核实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联 系 人:赵仕龙、谢仲立
联系方式:83218283、13920552907
联系邮箱:jy-user039@tj.gov.cn
2023年1月31日
- 附件1: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doc
- 附件2:年度核验回执(模板).doc
- 附件3:2022年度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汇总表.xls
- 附件4:责令改正通知书(模板).doc
- 附件5: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明细表.xls
- 附件6:各区人社局劳务派遣业务主管科室联系方式.xls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