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2-17
辽政办发〔202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辽宁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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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质量
(一)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围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主要任务及工作实效,建立评价体系,实施分类年度考核,激励高校加快构建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促进创新创业课程、创新训练、创业实践有机衔接,扩大创新创业教育普及率和覆盖面,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省教育厅负责)
(二)健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完善与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企业密切合作的新模式,深入实施系列“卓越计划”、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中外双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等,形成校际、校所(院)、校地、校企、国际合作协同育人新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鼓励高校设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专项,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促进“专创融合”“思创融合”,推动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到2025年,建设省级现代产业学院100个左右、创新创业教育示范专业200个左右、创新创业教育特色示范课程300门左右。(省教育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提升体系。各高校要明确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发挥省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作用,建立由省内外、校内外教师,各行各业优秀人才组成的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面向高校教师实施省级重点培训、学校全员培训,提高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和素养。支持高校完善保障激励政策,实施好双创校外导师专项人才计划,组建高水平双创指导教师团队。到2025年,建设省级创新创业导师培训基地20个左右、双创指导教师团队100个左右,培育省级双创指导教师1000名左右。(省教育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高校科教融合育人促进体系。将科研反哺教学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一流课程、优秀教材、优秀教学团队、优秀基层教学组织、本科教学名师、优秀研究生导师和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等遴选体系,支持高校及时把最新科研成果融入人才培养体系,激励教师把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教育教学,积极开发建设“专创融合”课程资源,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省教育厅负责)
二、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
(五)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体系。开展省级创新创业培训活动品牌、创新创业竞赛品牌评选,支持高校依托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客空间等,建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校外大学生双创实践教学基地,面向大学生开展高质量、有针对性的创新创业培训和专业孵化服务,培育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高校开展创业培训;鼓励创业培训机构将培训服务“送上门”,为各类职业院校、高校提供培训课程、师资等创业培训优质资源。到2025年,建设省级创新创业学院50个左右、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100个左右,打造一批高校创新创业培训活动品牌、创新创业竞赛品牌,形成一批高质量创新创业项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社会服务体系。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办法,面向大学生开放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创新服务。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结合具体实际问题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面向高校开展“揭榜挂帅”。鼓励创新创业主体与高校建立结对共建机制,对接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引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打造一批创业就业服务品牌,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面向大学生提供低成本、全要素的创业孵化服务,打造“预孵化+孵化器+加速器+稳定器”全产业链孵化体系,探索创业配套产业、结对帮扶创业、团队联合创业等模式,解决大学生创业起步期面临的实际问题。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评价办法,将引入大学生项目团队、创业企业的比重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内容,推动各类孵化器围绕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与高校形成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吸引大学生在辽、回辽创业就业。组织全省国家级高新区以及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载体机构等任务的创新主体,开发一批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从事科研辅助、学术助理、财务助理、成果转化、实验技术等相关工作,提升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科研服务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建好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共享平台,汇集创新创业帮扶政策、产业激励政策和全国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资源,及时收集国家、区域、行业需求,为大学生精准推送行业和市场动向等信息。定期举办全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求与投融资对接会,发布科技创新信息与行业企业技术与管理创新需求清单,畅通供需对接渠道。支持高校建好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汇集利用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平台及各类创新创业管理平台资源,加强对创新创业大学生和项目的跟踪、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服务机制。支持高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立相关成果与行业产业对接长效机制,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和地方、企业合作对接,拓宽成果转化渠道,帮助创业项目落地,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在有关行业企业推广应用。做好大学生创新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强化激励导向,加快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落实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加强面向大学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培训课程建设,到2025年,建设省级特色示范培训课程200门左右。(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打造高水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平台
(九)建立优质项目遴选培育机制。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管理办法,加强立项指导、过程管理、结题验收、交流合作、评估监管,支持高校完善学分管理、教师工作量认定等激励措施,落实项目导师团队建设、经费资助等条件保障,提供技术、场地、实验设备等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着力选育优质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鼓励大创计划项目团队积极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省教育厅负责)
(十)办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进一步加强辽宁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探索建立由省(中)直相关单位和市级政府共同主办,高校、国家级和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联合承办,行业企业深度参与的有效机制,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和条件保障,拓宽办赛资金筹措渠道,适当增加冠名赞助经费额度,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与各类创新创业比赛联动,合力打造高水平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建设银行辽宁分行等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优秀项目持续跟踪服务机制。加强赛事管理、严格项目审核、规范项目评审、强化纪律监督,确保优秀项目脱颖而出。学校要对导师团队人选严格把关,选择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的教师作为导师,积极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强化对优秀项目的持续帮扶、全程指导。加强对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涌现的优秀项目后续跟踪支持,推动一批大赛优秀项目落地,支持获奖项目成果转化,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完善协同推进机制。建立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知识产权局以及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税务局、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等单位共同组成的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多方联动,推进政策落地落实。(省教育厅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依照《辽宁省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清单》(见附件),全面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政策、保障政策、财税扶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申请资格条件、业务流程、申请材料等,定期更新、及时公布,切实帮助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税务局等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保障激励机制。持续加大教育教学改革投入,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政策宣传宣讲,推动大学生用足用好各项支持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大学生创新创业成功典型,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环境,形成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牵头,各有关单位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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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辽宁省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清单
一、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责任单位:各高校)
二、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各高校)
三、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客空间等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开展专业化孵化服务。(责任单位:各高校)
四、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各高校)
五、支持行业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企业需求清单,引导大学生精准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高校和大学生发布技术创新需求,开展“揭榜挂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七、鼓励各类孵化载体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各市面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确定。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支持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八、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九、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不低于500元、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高校毕业生首次在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一、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有条件的市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二、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将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提高贷款便利性,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
十三、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支持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大学生创业创新载体(托管机构)发展,大学生创业者以托管机构地址作为住所申请集群注册的,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与托管机构签订的住所托管协议,降低大学生创业住所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六、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022年度汇算清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七、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八、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九、自2018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十、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的扶持力度,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各市政府)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