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6-27   


沪医保规〔2023〕6号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待遇,全面落实《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18号)相关改革任务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门急诊年度待遇

 

2023职工医保年度,适当调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共负段报销比例,具体如下表:

 

二、关于住院年度待遇

 

2023职工医保年度,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继续按照2022年度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如下表:

 

三、关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急诊、住院、门诊大病、家庭病床,以及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2023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59万元提高到61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四、关于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2023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在职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仍按2022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具体如下表:

 

五、其他事项

 

(一)2023年6月30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6月30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6月30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为配合2023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在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具体时间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9日


  1. 上海市 政策解读《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6-27]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27



相关内容:

  1. 上海市 关于部分医用耗材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2. 上海市 关于部分医用耗材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3. 上海市 关于公布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
  4. 上海市 关于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5. 上海市 关于开展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购药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6. 上海市 关于开展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购药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