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6-27
沪医保规〔2023〕6号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待遇,全面落实《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18号)相关改革任务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门急诊年度待遇
2023职工医保年度,适当调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共负段报销比例,具体如下表:
二、关于住院年度待遇
2023职工医保年度,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继续按照2022年度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如下表:
三、关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急诊、住院、门诊大病、家庭病床,以及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2023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59万元提高到61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四、关于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2023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在职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仍按2022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具体如下表:
五、其他事项
(一)2023年6月30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6月30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6月30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为配合2023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在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具体时间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9日
- 上海市 政策解读《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6-27]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