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开展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购药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3-09-20
沪医保医管发〔2023〕24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23年长三角医保一体化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水平,现就做好跨省异地购药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群范围
1.已按参保地规定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异地参保人员。
2.已按本市规定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本市参保人员。
二、机构范围
首批试点选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同步实现异地购药结算与示范区免备案、脱卡结算等便捷服务无缝衔接。
市医保中心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将试点机构范围扩大至全市所有与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满足信息系统改造技术要求的定点零售药店,并同步实现本市参保人在全国所有异地定点联网零售药店购药直接结算。
三、结算范围
1.本市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异地定点联网零售药店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自负段标准。
2.本市定点联网零售药店应按照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要求,如实将本地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器械、耗材明细传给参保地,参保地按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是否纳入门诊统筹及纳入异地购药直接结算的费用类别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将待遇计算结果返回本市,与异地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四、工作要求
医保部门要积极推进试点,做好定点零售药店信息维护工作,统一向社会公布定点联网零售药店信息;要将跨省异地购药直接结算纳入本地统一管理,落实就医地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要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做好系统改造,安排专人负责异地购药直接结算工作,保证服务质量;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试点工作自2023年9月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0日
- 沪医保医管发〔2023〕24号-关于开展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购药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