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2023-04-24
苏职称〔2023〕3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3月31日
- 附件: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doc
- 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申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