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2023-04-24   


苏职称〔2023〕3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3月31日


  1. 附件: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doc

  1. 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申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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