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开展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

2023-03-31   


苏职称办〔2023〕4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压紧压实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单位)主体责任,确保职称评审权接得住、用得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拟于4月上旬至6月底,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全省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检查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依据

 

(一)《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苏职称﹝2020﹞42号)。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56号)。

 

(五)《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22﹞23号)。

 

(六)《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苏人社发﹝2022﹞155号)。

 

二、范围对象

 

(一)经授权自主开展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设区市组建的中小学教师、社区卫生、工程等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

 

本次检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统一组织实施,采取评审委员会自查和检查组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评审委员会自查。时间:4月上旬至5月中旬。

 

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照国家和我省职称相关政策规定,全面开展自查工作,总结梳理本评审委员会近三年来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专项报告并于5月15日前提交省人社厅专技处。

 

(二)检查组实地抽查。时间:5月下旬至6月底。

 

实地抽查分3个小组,现场听取抽查单位近三年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专项汇报,查验相关台账资料,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代表进行座谈交流等。

 

第一组:按8%比例抽取检查高校、科研院所等自主评审单位12家。抽查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1名省教育厅职能处室相关负责人、2名评审委员会专家、1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能处室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组成。

 

第二组:按照6%的比例从苏南、苏中、苏北各抽查一个设区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抽查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职能处室相关负责同志、1名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能处室相关负责人(各市交叉)、1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能处室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组成。

 

第三组:按照6%的比例抽查省直社会组织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个、省行业部门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个。抽查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2名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2名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能处室相关负责人、1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能处室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组成。

 

四、检查内容

 

(一)评审方向:评价导向是否正确,是否强化品德评价正向激励,是否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道德失范和严重失信人员是否实行退出机制。

 

(二)评审范围:评审委员会组建是否规范健全,是否超权限评审,资格审查是否严格执行申报条件。

 

(三)评审标准:是否落实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评价标准和评审通过率执行是否严格;专家组、评审委员会审议是否严格执行评审条件;评审结果是否有较大争议和投诉。

 

(四)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是否科学、健全;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否按规定程序组建、组成人员产生是否符合规定;评前、评后公示是否按规定进行;专业组、年度评审委员会审议是否符合程序,体现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记录材料是否齐全;来信来访处理情况;是否存在跨年度评审等情况。

 

(五)各评审委员会创新做法和典型案例。

 

五、综合评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各评审委员会自查、检查组实地抽查等情况,对近三年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对职称评审工作规范、创新成果突出、成效显著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及时反馈情况,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未履行职称评审主体责任的,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对办事机构领导及相关人员未落实相关制度、涉嫌工作失职渎职的,将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

 

六、有关要求

 

(一)开展全省高级职称评审检查评估工作是加强职称评审宏观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是加强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职称评审良好生态的重要举措,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检查评估任务。

 

(二)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尽快开展自查,按要求形成专项报告,并于5月15日前将以上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纸质和电子版一并报送),不得漏报、瞒报。

 

(三)接受抽查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明确专人作为联络员,便于高效、顺畅开展工作对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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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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