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学习指南编制及发布制度的通知

2023-06-02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体系,规范继续教育的组织培训和管理,促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决定自2023年起,建立继续教育科目学习指南编制及发布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编制及发布制度,是推进继续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利于行业部门和用人单位部署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发学习资源、编制继续教育学习计划安排,引导帮助各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规范有序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二、职责分工

 

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全省继续教育年度学习规划,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科目学习指南的编制及发布。

 

科目学习指南分为公需科目学习指南和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发布。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发布。(具体分工见附件1)

 

三、编制原则

 

学习指南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指导性规范,应遵循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

 

公需科目要以提升政治领悟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紧扣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重大发展战略,以思想政治理论、国情省情教育、职业道德与科研诚信、法律法规等为主要内容,明确学习方向和要求,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担当。

 

专业科目要以更新和拓展专业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为目标,围绕各行业专业特点和发展需求,立足科技前沿,以新趋势、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明确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任务和要求。

 

四、编制规范

 

(一)内容规范。具体内容应包括:学习对象、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时要求、学习要求等。学习对象应涵盖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学习对象层次应提出相应的学习目标和内容;学习形式主要有集中培训、网络在线培训和用人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学习等方式。

 

(二)格式规范。各行业主管单位(行业组织)可根据相应职称系列所涵盖的范围和专业要求,具体确定是否进一步细分专业及明确各专业编制要求。子专业不多的专业,可采用文字形式编制(参照附件2);涉及子专业较多、文字表述较复杂的专业,可采用文字和目录表结合的形式编制(参照附件2、3)。

 

(三)时间要求。各行业主管单位(行业组织)应于每年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学习指南的编制工作,可根据行业管理和专业技术要求委托相关行业组织编制,也可组织相应专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专家编写。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相应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并根据相关专业领域形势变化和专业技术人才素质要求,明确年度专业科目的学习重点和方向。

 

五、工作要求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作为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编制发布的主体,要充分认识到编制发布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统筹规划,汇聚各方力量,确保学习指南编制的科学性、权威性、前瞻性、指导性。要建立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编制的正常工作制度,组织力量定期编制,每年年底前或下年初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下年度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二)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指导部署下辖单位认真落实继续教育学习科目指南,科学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各用人单位要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要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创造便利条件,并按要求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具备专业技术自主评审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可结合继续教育学习科目指南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更高要求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0791-86385931)。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专业科目)编制部门一览表.docx

附件: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编制格式.docx

附件:3.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项目表.docx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日


  1.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专业科目)编制部门一览表.docx
  2. 附件: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编制格式.docx
  3. 附件:3.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项目表.docx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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