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领域的通知
2023-12-28
闽人社办〔2023〕22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人社部第25号令)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2〕107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所辖专业技术领域特点和发展需求,科学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计划,指导开展专业科目培训,具体任务为:编制发布(或会同人社部门编制发布)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并组织实施;确定本行业本领域继续教育施训机构,并对其培训内容、形式、流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的审核、验印。
现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领域作进一步明确,发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领域目录》(见附件1),该目录为动态调整,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公布的为准。同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70号)其中附件5“行业划分标准”改为按本目录执行。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同级人社部门管理。暂无法履行专业科目行业主管职责的单位,可书面委托同级人社部门代为管理,委托书(样本)见附件2。
专业科目学习指南要以更新和拓展专业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为目标,明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任务和要求。具体内容应包括:学习对象、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时要求、学习要求等。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专业技术领域范围和专业要求,具体确定是否进一步细分专业及明确各专业编制要求。
经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科目施训机构申请接入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专业科目学时登记、验印等有关事项均按闽人社办〔2023〕70号文件执行(最新版《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接入申请表》见附件3)。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行明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培训正常进行,设置2023年为过渡期,按之前文件规定开展的专业科目培训可予以确认。
附件: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领域目录
2.委托书(样本)
3.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接入申请表(新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 办222附件1.xlsx
- 办222附件2.wps
- 办222附件3.wps
- 办222.pdf
- 办222附件1.pdf
- 办222附件2.pdf
- 办222附件3.pdf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