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设置文保单位巡查看护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2023-04-25
鲁人社函〔2023〕2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文物工作电视会议精神,推广齐长城巡护公益性岗位做法,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等要求,现就设置文保单位巡查看护公益性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性质
文保单位巡查看护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用于协助政府保护管理没有具体管理使用单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辅助性岗位,依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各地实施细则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等规定。
二、岗位职责
文保单位巡查看护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须按时对所负责区域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护,原则上每天至少巡护一次。在巡护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巡查、看护文物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风貌、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桩和有关防护设施,发现自然损坏或者遭受环境地质灾害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发现破坏文物本体,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或擅自挖掘、取土,擅自移除、破坏文物保护标志和其他有关防护设施,盗窃文物建筑构件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涉及文物的活动,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如实记录文物巡查、看护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定期向当地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文物保护状况和工作情况。
(四)协助当地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做好文物日常养护、保护宣传等工作。
(五)做好根据当地文物实际情况和日常管理需求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岗位数量
省级依据全省16市提出的保护需求,制定岗位计划参考表(详见附件)。实际岗位数量由各县(市、区)根据已开发岗位情况、年度岗位计划、工作任务需求、基层实际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可以根据文物分布实际情况,在满足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巡护需求的基础上,调剂文保单位巡查看护公益性岗位用于周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巡护工作。
四、人员条件
(一)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规定的安置对象条件。
(二)符合文物巡护管理工作的要求:
1.身体健康,具备巡查、看护文物的能力。
2.熟悉文物保护基本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
3.住所距离文物较近,能够快速抵达现场。
4.热心文物保护工作,责任心强,文物保护意识较高。
五、岗位待遇
文保单位巡查看护公益性岗位依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工作时长每天至少2小时,每周工作5天,工资标准执行岗位所在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并按规定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六、开发管理
文保单位巡查看护公益性岗位纳入各地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承担文物保护行政职能的各类功能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由岗位所在乡镇(街道)统一负责,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七、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文物巡护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制定、人员认定、待遇兑付等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岗位的职责明确、在岗人员的劳动保护、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营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刘吉明
联系电话:0531-51788378
省文化和旅游厅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0531-51791817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4月25日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
附件:文保单位巡查看护公益性岗位计划参考表(单位:个)
- 鲁人社函〔2023〕25号.docx
- 鲁人社函〔2023〕25号.pdf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