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印发《“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的通知
2023-02-22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版)》(粤医保发〔2023〕5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双通道”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与医保药品目录保持一致。《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2年)》同时废止。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1日
- 附件: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pdf
来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