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关于持续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2022-10-12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稳经济若干临时性措施>的通知》(藏政发〔2022〕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旅游、公路铁路运输、民用航空、农副食品加工、纺织业等22个行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组织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二、继续执行阶段性缓缴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三、延长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时间

 

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2023年12月25号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自行向税务部门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清缓缴的费款。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12月25号前进行补缴,逾期不再补收。

 

四、缓缴政策申请流程

 

符合缓缴对象的市场主体继续执行“先申后享”的原则,可通过西藏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各级社保经办大厅、政务大厅等渠道采取一次性方式向人社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实现“即申即享”。

 

五、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在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通过税务部门的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完成个人部分的申报缴费工作。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不影响个人社保缴费查询、缴费证明的出具。


  1.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09-22]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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