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

2022-09-30   


建办质电〔202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22年9月30日


来源:中央政府/国务院
发布:2022-09-30



相关内容:

  1. 新疆自治区 关于切实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 西藏自治区 关于持续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3. 西藏自治区 关于持续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事宜的公告
  4. 北京市 关于补缴2022年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示
  5. 北京市 关于恢复常态化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的公告
  6. 海南省 关于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的温馨提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