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切实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2-14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安排部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2〕26号)要求,切实做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工作。从2022年9月起,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真正惠及更多市场主体,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已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四、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通过适时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

 

五、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更好发挥工作合力,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10月10日


  1. 新疆兵团关于切实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10-28]

来源:新疆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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