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3-04-28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有关行业组织、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现将《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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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增强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吸引更多劳动者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能力为本。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职业技能培训方向,激发技能人才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内生动力。
——坚持科学评价。遵循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完善职业标准,创新评价方式,规范评价流程,坚持考评结合、逐级认定,客观公正评价。优秀的可越级考评。
——坚持效果导向。聚焦技能人才职业发展中的“天花板”问题,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体系,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延伸拓展其成长进步阶梯,推动形成崇尚技能、学习技能的良好氛围。
——坚持岗位使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完善促进技能人才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发展环境,让更多技能人才立足岗位、钻研技能、执着专注、实现岗位成才。
(三)主要目标。到“十四五”期末,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普遍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涌现出一大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大国工匠、能工巧匠,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等级清晰、素质优良的产业工人队伍。
二、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
(四)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实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内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由各有关行业部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用人单位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考虑历史沿用、约定俗成等因素,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明确其与相应技能等级的对应关系。
(六)促进职业发展贯通。深入贯彻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扩大贯通领域试点,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实际,申请在其他领域开展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试点工作。探索在数字经济领域促进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
三、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
(七)实行分类考核评价。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各类型技能人才工作特点,实行分类评价。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等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等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等要求。
(八)采取分层考核评价。
1.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用人单位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员按照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定级。
2.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考核由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按照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鼓励支持采取以赛代评的方式,依据职业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得优秀等次的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3.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通过评聘的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特级技师评聘工作在工程技术领域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用人单位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制定实施方案,对评审标准、程序、办法和配套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制定方案、组织评审、公示核准、任职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首席技师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评聘工作在特级技师评聘的基础上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用人单位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组织实施,采取基层推荐、地方或行业评审、公示核准、用人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对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开展高级技师以上评审工作的,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进行复核确认。
(九)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用人单位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初期,广泛开展定级考评,根据岗位条件、职工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职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可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揭榜领题等相结合。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被派遣劳动者可在用工单位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持续加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力度,将符合条件、有需求的企业全部备案为自主评价机构。
(十)大力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地要根据产业发展、企业需要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合理布局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努力构建能够满足当地技能人才成长需要、职业(工种)等级分布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评价格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备案的评价规范,为广大劳动者提供社会评价服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十一)指导技工院校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利用技工院校师资和场地资源开展院校自主认定和社会培训评价。大力推行工学一体化教学改革,加强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积极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技工院校毕业生要至少取得一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加大将技工院校培育为社评组织力度,面向各类就业群体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四、推动认定结果与培养使用待遇衔接联动
(十二)加强评价结果与培养相衔接。各地要把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机衔接起来,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职业技能培训方向、检验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推动建立并形成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覆盖劳动者职业生涯全过程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三)加强评价结果与使用相衔接。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的机制,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合理安排使用技能人才,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相衔接。实行聘期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和动态考核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十四)加强评价结果与待遇相衔接。完善工资分配制度,贯彻落实人社部办公厅《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精神,强化工作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充分考虑技能劳动者的业绩贡献,通过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技能津贴等方式,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
(十五)加强高技能人才激励。引导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对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专项特殊奖励、股权期权激励、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办法。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工勤技能)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和薪酬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技能人才评价管理体制,推动政策落实、服务保障、监督检查以及宣传引导等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十七)加强服务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评价机构备案服务,主动公布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加强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信息化建设,面向社会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和证书查询验证服务。
(十八)加强监督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技工院校和社评组织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健全评价质量评估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要落实评价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同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技能人才工作的创新经验,宣传优秀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宣传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技能、崇尚技能的浓厚氛围。
- 附件: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下载).docx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