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积金贷款政策
2023-08-11
2017重庆公积金贷款政策
5月9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的通知》。根据2017年度公积金资金供应总体规模,结合当前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实际需求,《通知》明确:即日起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暂停受理主城区范围内非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重庆暂停非首套房公积金贷款!认房又认贷!(附2017年重庆房地产政策)
首套住房认定标准为“既认房又认贷”,即:职工家庭无房且无贷款购房记录(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凡职工家庭有一次及以上贷款记录或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均不属于首套住房范围。
5月9日以前已经购房网签或已经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通过的购房人,不受此《通知》影响。
通知全文如下
渝公积金发〔2017〕74号
各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各分中心、办事处、处室:
根据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总体资金供应规模,结合当前公积金贷款实际需求,现就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公积金贷款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首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无住房且无贷款购买住房记录(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二、暂停受理主城区范围内非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以下任一情形均认定为非首套住房:
(一)经公积金中心系统查询,职工家庭已有一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无论是否还清)。
(二)经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职工家庭已有一次及以上贷款购买住房记录的(无论是否还清)。
(三)经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进行购房网签或已经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购房人,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单位应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9日
小编了解到,早在今年初,为了维持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平衡,房价总体平稳。重庆市政府就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遏制炒房行为。那具体都有哪些呢?一起来回顾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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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5日
5月5日下午,重庆市政府网发布《重庆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方案》指出,从5月开始,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12类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13类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5月开始到10月结束。分为三个阶段:5月为动员部署阶段、6—8月为检查整治阶段、9—10月为抽查巩固阶段。
九部门分工协作,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信访办(维稳办)、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银监局、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城建开发办等部门参与和配合。
房管部门
负责商品房销售行为管理、商品房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中介行为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信访办(维稳办)
负责指导房地产市场领域信访稳定工作,会同房管、工商、价格等部门处理信访矛盾,维护房地产领域社会稳定。
价格主管部门
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涉嫌价格欺诈等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房管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
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守则和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项目开发企业侵占、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
工商部门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查处不正当竞争、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房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
税务部门
负责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完善涉税政策措施,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银监部门
负责督促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首付贷”,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实施联合惩戒。
通信管理部门
负责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的网站备案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的\\\'网站。
公安部门
负责与房管等有关部门建立对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对暴力阻挠或以暴力威胁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重庆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方案》要求,明确本次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12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的13类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12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违规发布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符合预售许可办理条件不按照规定申报预售许可或取得预售许可后 10 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
4.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买受人接受理财产品等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规范、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6.采取“电商”“报商”等合作模式,违规通过第三方收取除房屋网签价款以外的额外费用的行为;
7.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8.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
9.将已办理登记备案房屋销售给他人或未经抵押权人、法院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查封冻结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10.预售资金未及时进账,侵占、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
11.实行购房“零首付”,提供“首付贷”等场外配资的行为;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13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4.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5.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8.经营行为中明码标价不规范、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9.对交易当事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10.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者“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相关费用的行为;
11.协助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减税资格或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12.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通过“首付贷”等方式提供违规金融服务的行为;
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4月11日
4月11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官网发布了《关于从重从快查处一批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法违规案件的紧急通知》,决定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通知称,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要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停业整顿等措施,并纳入“黑名单”。
通知全文如下
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主城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房屋评估经纪协会: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针对我市主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现状,决定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市局市场处、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登记中心抽调专人,组建“重庆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办”),设在市局市场处,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二、各登记中心要加大房地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并固定相关证据,每周五前向市专项整治办移送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和证据。
三、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要组织精干力量,从重从快查处一批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办结市专项整治办移交的违法违规案件,每月底前向市专项整治办汇交一次案件查处情况。
四、市专项整治办要加强与市工商、发改(物价)、税务、银监、通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制定出台我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专项工作方案,联动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五、市专项整治办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从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选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房地产开发项目,突击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六、市评估经纪协会要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教育、督促中介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推行行业质量检查,公开检查和处分的信息。
七、市专项整治办和各登记中心要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听举报电话并作好记录,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要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停业整顿等措施,并纳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九、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甚至袒护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4月11日
2017年1月22日
1月22日,重庆发布《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监局 重庆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通知内容:1、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2、预售商品房不得用于抵押; 3、规范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 4、做好土地抵押转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衔接工作。
通知全文如下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重庆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申请房屋及所占土地不得抵押。拟预售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注销抵押权登记,注销抵押权的土地面积应大于该建筑物对应的土地面积。
二、预售商品房不得用于抵押。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按照预售许可内容对外进行销售,不得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屋用于抵押融资;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开发企业用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三、规范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连同所占用土地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只提交记载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地合一图、房屋测绘报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各登记机构不得再将取得预售许可作为抵押融资前置条件,相关金融机构也不得要求在抵押融资时提供预售许可证。
四、做好土地抵押转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衔接工作。土地使用权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可在不注销原抵押权的情况下,申请已建成房屋连同所占用土地的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在建建筑物所占用部分的土地为顺位抵押。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本次抵押权人知晓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从2017年2月1日起对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按本通知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监局 重庆市金融办
2017年1月22日
2017年1月13日
重庆市财政局新闻发言人就我市调整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答记者问。
新闻发言人:重庆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调控要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平衡,房价总体平稳。但是,近期,我市主城房地产市场出现异常现象,个别区域和少量楼盘成交量和价格出现异动,引起市外少数企图炒房者跟风。
记者: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将进一步采取哪些措施?
新闻发言人:鉴于此,市政府决定修订2011年施行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将“征收对象”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后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记者: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什么?
新闻发言人: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市民利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炒房”牟利增加了自住购房成本,扰乱了市场环境,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居住购房的权益。这次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就是针对近期我市主城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异常现象,遏制“炒房”牟利行为,引导合理市场预期,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