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知识-什么是以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的现代行政程序?

2023-08-14   


现代行政程序基本上是以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和美国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为核心构建起来。尽管自然正义原则从未得到精确界定,但听取陈述和申辩、反对偏私始终是其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听证是一条永恒的、普遍的正义要求。 最初的自然正义原则,只适用于司法过程,旨在防止司法权对个人自由权、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在早期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法官审理的案件,既包括刑事案件,也包括征收赋税、颁发扣押财物的令状等行为;另一类是褫夺职位或者其他荣誉的案件。 十九世纪后半期,国家活动和国家机构扩张导致授予公共机关的决定权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宽,从卫生、社会保障到城乡规划、移民控制,影响到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法院日益清醒地认识到,授予公共机构的权力越大,相应的遵守和实施保障机制就应要求越高。 这些新的公共管理机构主要是根据议会制定法设立,其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也由制定法规定。在制定法没有规定这些机构听证程序的情况下,法院把普通法所要求的自然正义原则引入了案件。“上述发展过程已经超出了单纯的拓展参与权利和起诉权利,形成了传统模式的一个根本性变革。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 

随着传统上以立法授权和司法审查为核心的控权机制在现代行政国家作用越来越有限,以程序控权为核心的控权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美国,经过法学家和法官的不懈努力,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确立了以听证为核心的现代行政程序制度架构。行政立法与行政裁决,都是行政作用,在现代民主国家中,行政作用应力求民主,使公民有参与之机会。准是,法规之指定与案件之审理,都应给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机会。昔时认为只有特定行政案件之裁决,可令当事人参与,而一般行政法规之制定,没有特定之当事人,纵有利害关系,亦不给予参与意见之机会。现在观念已经统一,即在民主法治国家,应尽量在各方面做到公众参与之地步,所以在行政程序法中,无论是法规制定,抑或是裁决,都有通知及听证之规定,于是通知及听证变成了法律的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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