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知识-行政结构与行政程序价值如何转变?

2023-08-14   


与行政权性质和内容的转变相适应,行政程序的设计,就不再以“行政权—公民权”的对峙为基础,而应在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行政目标的指引下,以“国家—社会—相对人—公众”之合作为基础的复合制度建构。

我国对程序法的理论研究的丰富是在法理学界和诉讼法学界开始起步的,而法理学界研究程序,也更多是从诉讼的角度来认识程序。诉讼的基本程序构造是原告被告两造对抗、法官居中裁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对抗是其程序建构的出发点,因此,保证二者公平对抗是司法程序要满足的最起码的要求。相应地,我们研究行政程序时,也特别强调其对当事人的赋权功能,强调程序的价值理性,通过赋予当事人程序权利,使之能与行政机关的实体权力相抗衡。我国行政程序的制度设计,无论是从知识渊源,还是从制度架构的角度,均主要源于司法领域的诉讼程序。因此,早期行政程序的制度设计,基本上模仿司法程序,强调两造对抗、武器平等和居中裁判。比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程序构造,大体如此。

以诉讼程序为对象发展起来的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等不利行政决定时仍然是适用的,这种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类似司法程序中的利益对抗关系,二者依然是作为对立两造存在的。但在行政立法、重大决策、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行为领域,情况存在很大不同。在这些活动中,行政与私人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利益对立关系。在行政决策等公共活动领域,程序承担了经过平等商谈形成集体性目标、进而赋予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功能。发端于司法活动中两造对抗程序构造的程序理念与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于所有的行政领域,在对执法决定中当事人个体自由和权利程序保护的同时,程序立法还要回应如何促进行政积极行政,通过行政的透明化、参与化建设推动公共生活中公共意志的形成,增进行政与民众之间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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