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知识-为什么说传统听证制度是以防御权为核心?

2023-08-14   


正是源于前现代行政的准司法性,正当程序主要以司法权为蓝本而构建,行政过程主要体现为一种“对抗式程序”,强调两造对抗、武器平等和居中裁判。听证程序的设置,旨在防止行政机关恣意行政,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听证权,本质上是一种防御权——防御来自行政权的秦汉。作为防御权,听证权的行使往往具有被动性质,即只有在即将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时,行政相对人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于规章制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未作出统一规定。根据该法第553条规定,制定规章根据是否以听证记录而做出分为两种程序,即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其中非正式听证,又被称为通告-评论程序,即行政机关将拟制定的规章以通告形式公布于《联邦登记》之上,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可以可于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对拟制定的规章提出意见。正式听证,即审判型的口头听证。《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条规定,法律规定必须根据行政听证记录制定的规章,则不适用本款规定,而适用本法第556条和557条的规定。后两条规定的是行政机关接受口头听证的程序规则。 美国APA的此种程序设计,本质上是将行政权的行使作为一种司法职能对待。对所考虑的相关事项的范围通过公告加以明确界定,本质上属于司法性质的观念。这源自正当程序的关注,即政府在未给当事人听证机会前,不得就特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做出决定。很明显,倘若特定当事人无法就听证做出必要准备,这种机会也就会遭到削弱。

以防御权为核心的听证制度,也体现于其他国家的行政程序法上。如在法国,听证程序的进行必须保障相对人的防卫权。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带有制裁性质的行政决定,或根据其个人的情况而做出的决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提出发对意见。这个原则类似于其他国家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在法国,这个原则来源于司法诉讼程序,尽管该原则并不能完全移植到行政过程,但其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基础性的程序依据。在法国,防卫原则最初只适用于对公务员的纪律处分程序,后来又扩大到其他行政领域,主要包括调查程序、行政法院判例确立的诸如拒绝申请、撤销许可等领域。 

在具体的行政决定领域,听证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在相对人的抗辩和论争下查清事实。为实现这一功能,听证程序的运行必须满足如下程序要求:(1)听证官员的中立性要求;(2)利益相关人在作出最终决定前获得听取意见的机会;(3)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裁量因素等信息的充分告知;(4)利益相关人所表达的意见得到了认真听取和审慎考量;(5)行政决定根据听证记录所确立的事实而做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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