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知识-与决策事项复杂性匹配的公共听证形式怎么说?

2023-08-14   


作为一种利益表达机制,听证是否应当适用于所有的行政过程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听证适用的范围应当取决于公共决策与公众利益的关联程度。换言之,越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听证在其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所占有的比重就越大。正式的听证会虽然是一种较为正式的公众参与形式,但是其运行成本较高、效率较低的特点也决定其并不适合大范围广泛采用。相反,各种非正式的听证形式应大力推广。听证的形式应当服从于其功能和目的。既然听证的主要功能在于听取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那么凡是有助于实现此目的的方式都可纳入听证的范畴。在美国,听证程序有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之分。在我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迟迟未能出台,国家层面的听证制度主要体现为正式的听证会。各单行立法对于听证都规定了相对严格的程序。但过于严格的程序可能阻碍听证“听取意见”功能的发挥,而使得其“表演性”功能大为增强。要真正恢复听证制度的听取意见功能,必须对听证制度减负,减缓其程序性要求,而增强其实质性内核,即意见交流与对峙。应当允许行政机关根据管制事务的性质,灵活采取形式多样的听证形式。

为此,应特别强调如下几个方面:(1)正式听证会绝非公共听证的唯一形式,甚至非主要形式。公共听证的核心功能在于听取不特定利益相关人和公众之意见,凡是有助于此目的实现的形式,皆可纳入公共听证的范围。如美国的公告评论,就属于最主要的非正式听证形式;(2)公共听证通常难以通过一次听证会来实现。鉴于行政决策所涉事项影响群体的广泛性,无论我们如何遴选利益相关人,其总会忽视相关利益群体。为最大限度地听取利益相关人和公众之意见,增强行政决策之科学性与民主性,行政机关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通过一次听证会将所有争议事项予以解决。越是复杂的决策事项,越是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越应通过尽可能多的听证会,来听取利益相关人和公众意见。如此,方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降低决策做出后的违法风险。(3)行政过程中公共听证的有效运用,可能短时间内会影响行政效率,延缓行政决策的做出时间。但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行政决策之理性和可接受性,提升行政决策做出后的守法(compliance)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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