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知识-明确听证报告的公开义务和强化公共决策的说明理由义务

2023-08-14   


 政府在听证结束后,应当作出听证报告,并在此报告基础上作出决策。政府应当将听证报告和决策结果和一并向社会公开,并对决策依据,决策理由进行充分的说明,其中针对反对意见更应逐一进行解释和说明。这种决策理由说明,既有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也有助于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目前公共听证的过程基本公开,听证笔录也是公开的,但听证报告的公开还未从制度上确立,公共决策的说明理由也未制度上普遍确立。这两项制度的欠缺,将严重影响听证结果的实效,影响听证参加人和公众对于听证会的制度预期。

基于公共听证所涉利益主体的不特定性,和行政事务本身应当具有的连续性、综合性的要素,行政机关并非必须完全依据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所表达的意见作出决策。以美国APA所确立的公告评论程序为例,在行政机关发布通告之后,利害关系人或公众可以口头表达意见,也可以递交书面意见和资料。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时应当考虑这些评论,但是并不受公众评论限制,依然可以根据经验和知识来制定规则。与正式行政规则制定程序相比,非正式程序更多地强调专家理性。虽然行政程序法对专家决策的空间施加了某些限制,但它明显表现出对专家理性的重视。行政机关不受公众评论限制的程序规定使得专家可以全面考虑事实情况,包括现状及未来可能的变化,以及在正式程序中可能无法得到代表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并作出最优化选择。 因此,有学者批评美国APA的程序架构(主要指规则制定程序),过度依赖私方当事人的参与,从未触及行政过程本身,即源自行政机关的存在以及导致建立行政机关潜在公共目标的独特政府行为模式。行政国家是为了实现政策目标的综合项目与长期规划,其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例如设定优先次序、分配资源、研究、规划、确定目标、指导和策略性的执行。通过依赖私方当事人这种具有渐进性的参与机制,忽略了行政国家的基本特征。当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创设一项普适性的政策时,问题并不在于是否给予特定个体公正的对待,而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分配不同团体的利益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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