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知识-以防御权为核心的听证制度在现代行政过程中遭遇什么样的挑战?

2023-08-14   


具体行政决定中行政听证制度的要义在于,行政机构在做出一个对他人不利的决定时,应当事先让当事人知道他的真实处境,知道行政机构的实际考虑,并有机会进行的争辩。这一要义的实现,具有明显的情境性(context):即其只能存在于具体的行政决定领域,存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利行政决定过程中,存在具有明确事实争议、存在明显冲突利益的行政过程。

然而,现代行政权的行使,已经远远超越了此种具体行政决定的单一方式。现代行政除了传统的具有司法性的职能外,还承担着依据宪法和法律确定的行政目标进行利益调整和风险分配的职能。在此类行政过程中,没有明显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和利益诉求。在现代公共治理中,随着利益多元化的加剧,传统的管制模式在信息收集、政策选择、行政成本、责任承担等方面都面临危机。而治理模式则以其多中心、网格状、扁平化的优势而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在公共治理中,公众被视为利益相关者,是需要在治理过程中紧密团结、分享政策影响力的伙伴。 公共听证作为一种相对正式的听取不特定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在现代公共治理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与传统的私益听证主要在于查清事实,保障行政相对人之合法权益相比,公共听证更多是为了获取公众对于特定问题的意见和看法,保障公众之参与权、表达权。听证就从一种纯粹的消极性的防御权,转变为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参与权。听证的类型与从传统的私益听证,发展为公共听证。在此背景下,公共听证也就不再只是行政主体为获取特定事实信息而进行的一种单向度的程序活动,而是行政主体、直接相对人、利益相关人和公众为实现特定行政目标而共同作用的开放性的程序装置。公共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是弥补行政过程民主赤字的重要程序装置。现代行政程序则建立在多方利益交织的法律系统中,主要体现为一种合作式程序。公共听证因其程序开放、信息公开、利益互动、责任共担而成为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公共政策领域,听证程序的适用并非普适的、无限制的。比如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节第3款规定:“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听证的记录制定的法规,不适用本款的规定,而适用本法第556节和第557节的规定”。在英国,由于既没有成文宪法所保障的正当程序,也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规定立法听证,迄今为止,除了制定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立法行为和政策性行为不要求听证。主要理由如下:第一,立法行为涉及千家万户,行政机构一一听取意见显然无法实行。第二,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第三,对违反程序公正的行政立法提供救济,操作起来有困难。 然而,在我国,听证已经作为一项普遍的制度要求被提出 ,并在诸多具体管制领域展开。公共听证正在成为我国现代行政合法性的重要制度支撑。



相关内容:

  1. 行测知识-为什么说传统听证制度是以防御权为核心?
  2. 行测知识-什么是以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的现代行政程序?
  3. 行测知识-听证程序如何进行开放与互动?
  4. 行测知识-与决策事项复杂性匹配的公共听证形式怎么说?
  5. 行测知识-明确听证报告的公开义务和强化公共决策的说明理由义务
  6. 行测知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