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知识-听证程序如何进行开放与互动?

2023-08-14   


1.开放的听证程序启动机制

听证程序的启动权不应由政府垄断。为推动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应当赋予利益相关人和公众在听证程序启动方面一定的权限。在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缓慢的情形下,通过公共听证来增强行政过程的民主性具有更为重要意义。如果将听证程序的启动权完全由政府垄断,那么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启动公共听证程序,那么重大决策程序可能就完全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进行,利益相关人和公众的参与权将难以得到保障。为此,首先应当赋予利益相关人和公众对于听证程序启动的建议权。其次,应该不断扩大公共决策中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它在整个政策过程中的应用范围。目前的公共听证主要限于价格听证、规划许可听证、环境许可听证,将来可以扩展至公共政策的所有领域和整个过程,不仅包括公共政策的制定,也包括公共政策的实施和评估。例如重大的工程建设决策、重大的人事任免决策、重大市政设施的布局、城乡规划的编制、土地开发的审批等诸多领域,皆可探索公共听证程序的运用。

2.行政决策所涉信息的充分公开

公开是参与的基础。以价格决策为例,如果政府将价格决策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包括价格组成、计算方法,影响价格的因素,政府的调查报告等都公开,供公众讨论,进而将公众讨论的内容也公开,即使政府最后并未完全吸纳听证参加人的意见,也会得到公众的理解。要确保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还应充实听证参加人的知情权。在听证举行之前,听证参加人有权就听证事项进行调查,有关各方包括听证申请人、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都应当积极协助,使其能够对听证事项有全方位的了解。除了法律规定听证代表的查阅、复制、摘抄相关文件材料和要求相关各方对特定问题作出解释、说明的权利外,为了实现对消费者群体利益的特殊保护,还应当赋予消费者代表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以确保其对定价方案的合理性作出科学判断。

3.听证过程的公开

无论是通过正式听证会的方式,还是通过公告评论方式,甚至通过其他非正式途径,公共听证的过程公开要求都不能被豁免。如果没有过程的公开,利益相关人和公众的意见无法了解其他参与人提出的意见,公共听证也就无法实现意见交流和利益交涉的功能。没有听证过程的公开,公众和利害关系人也无法感知,其所提出的意见和诉求是独一无二的,还是也存在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此,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在公共听证过程中所表达的利益诉求最后是否得到了行政机关的充分尊重和合理考量,也就持之有据。

4.充分的意见交涉

充分的博弈、公开的辩论是达成妥协的重要前提。没有利益相关方代表的“势均力敌”,就没有辩论,也就没有公平和公正。如果缺乏公开的政治辩论,公共政策即使是“一致通过”,也可能隐匿着重大分歧和陷阱,就像众多垄断领域的质次高价,最终必将损害民生的根基,也进而损害垄断集团的长远利益,使民众对垄断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力”日益衰弱。目前的听证制度更多地强调听证秩序,只给听证参加人有限的陈述时间,没有热火朝天的辩论程序,听证会现场一谈和气。真理越变越明,没有辩论的听证会,没有意见的交流和对话,没有利益的博弈与妥协,成为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主持人的单向信息输入。这不利于公共听证的功能发挥。要激活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激情,必须强化听证过程的质证和辩论,使听证会真正成为一个利益博弈和意见交换的平台,而不只是一场预设结果的政治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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