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关于在全区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的通知

2023-08-29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区属企业和中央驻藏企业: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电子劳动合同百城覆盖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39号)要求,我区开发建设“西藏自治区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供企业和劳动者免费使用,为切实做好我区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工作,现将《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做好相关工作。

 

在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区人社厅报告。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工作联系人:扎西次仁 0891—6863837 13908919809

技术支持商:尼玛措姆 0891-6125119 1592910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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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人社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切实推动利企便民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发建成“西藏自治区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供企业和劳动者免费使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电子劳动合同百城覆盖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39号)要求,决定自9月1日起启用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子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

 

推行电子劳动合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是深化数字人社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建立诚信守法用工环境,降低企业运行和员工管理成本,提高劳动合同档案管理效率,降低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有效避免因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引发的各种问题。对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减少劳动关系隐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目标

 

以“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为载体,坚持统筹谋划、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全面覆盖的原则,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提升。力争到2024年底前基本实现国有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上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到2025年底前全区基本实现电子劳动合同全覆盖。

 

三、平台登录网址

 

“西藏自治区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

 

企业可通过具体网址登录系统:

https://12333.xizang.gov.cn:18080/ecsp_front/login

 

劳动者可以通过具体网址登录系统:

https://12333.xizang.gov.cn:18080/ecsp_mobile/loginXz

 

实现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等全过程网上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各地市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工作,要将其作为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加强与自治区沟通对接,加大电子劳动合同指导推广应用力度,加强工作部署、组织和调度,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推广应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人,明确时间进度和具体措施,定期跟踪调度电子劳动合同覆盖情况,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适时总结经验,主动发掘示范典型,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全力推进工作落实,不断扩大电子劳动合同的覆盖范围,促进人社劳动关系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推广应用方案于9月7日之前,季度总结报告于每季度末最后5日前报送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市人社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资源,广泛深入宣传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用场景、相比纸质劳动合同的优势,提高电子劳动合同的社会认可度,增强企业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积极性、主动性。要通过现场咨询、组织培训、主动上门服务等方式,要以辖区内企业较为集中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为重点区域,以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持续扩大电子劳动合同覆盖面,全面培训用人单位熟悉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的操作流程,指导帮助企业完成电子劳动合同的签署、存量书面劳动合同扫描上传和储存工作。引导企业和劳动者优先选择政府平台订立和管理劳动合同,及时公布接收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指导非政府平台积极做好对接提供便利。

 

(三)加强数据应用。依托电子劳动合同平台依法签署的电子劳动合同,将与西藏自治区电子政务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实现电子劳动合同在政务服务场景的应用,要及时梳理汇总分析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相关数据,动态掌握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加强数据汇总分析和比对核验,强化劳动关系矛盾风险监测预警,为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前防范化解矛盾风险,为人社政策评估和决策等提供坚实支撑。

 

(四)强化安全保障。各地各单位要强化“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的安全运行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和保密规定等要求,强化风险防控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科学确定电子劳动合同订立、传输、存储、应用、备份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策略,确保“电子劳动合同平台”安全稳定运行。要加强企业和劳动者信息保护,防范电子劳动合同相关身份信息、内容信息和日志信息泄漏、篡改、丢失等,严禁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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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 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第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双方同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确保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真实反映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并记录和保存验证确认过程。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

 

第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第十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第三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调取、储存、应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储存期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保存期限的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下简称政府平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通过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等业务。非政府平台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提交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息保护和安全

 

第十七条 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管理、调取和应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及其所依赖的服务环境,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保平台稳定运行,提供连续服务,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合同内容信息、日志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第十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中主要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二)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是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四)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五)可信时间戳,是指权威机构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产生的能够证明所签名的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数据。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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