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3-09-14   


津人社办函〔2023〕375号

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有关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人力资源合理流动配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03号)有关要求,现就贯彻落实《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一)精心组织推动。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规定》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人员要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准确把握《规定》的立法初衷、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要以全面贯彻实施《规定》为契机,全面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风险隐患,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服务发展的重要作用。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的经验做法、问题建议,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中。

 

(二)集中开展学习培训。各区人社局、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迅速组织《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集中开展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准确掌握《规定》各项要求。通过互联网、印制宣传册等多种方式,面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开展宣传宣讲和政策解读,切实提高人力资源市场各类主体的守法诚信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市人社局近期组织各区人社局、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相关审批人员、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全面强化对《规定》的理解。

 

二、依法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

 

(一)简化行政许可条件。各区人社局、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定》关于进一步放宽行业准入条件的具体要求,准确把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申请主体、申请时间、业务范围。严格落实《规定》中职业中介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许可条件。

 

(二)优化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全面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由市场主体自愿选择申请许可方式。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情况,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通过一般程序申请的,应按照《规定》要求提交证明材料,不得增减证明材料,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于可以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对于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许可的,市场主体应对已经具备的条件作出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规范实施备案报告。备案必备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服务范围、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对备案事项齐全的,应当出具带有统一编码的备案凭证,备案编码仍延用本市现行编码规则。严禁擅自增设行政备案事项或相关条件。进一步明晰许可、备案涉及业务范围,仅进行业务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开展职业中介相关活动,坚决清查和防范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的“无证经营”行为。明晰设立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的报告时间和具体内容,收到书面报告后规范出具收据。

 

(四)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各区人社局、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情况,并提供查询服务。进一步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台账管理制度,实时更新台账内容,做到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底数清、情况明。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构建日常管理信息化、政务服务便利化、监管发展一体化格局。

 

三、全面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化水平

 

(一)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经营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服务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待查。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招聘服务、举办招聘会、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的有关规定,提升合规经营、规范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收费,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杜绝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

 

(二)强化招聘服务主体权责一致。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履行招聘信息审查主体责任,建立完备的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以及招聘简章、营业执照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和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通过校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等途径,确认经办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委托关系。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暂停或终止为存在虚假招聘等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服务,并向人社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三)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不得泄露或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贩卖、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限于实现求职招聘目的最小范围收集必要个人信息,按要求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情况定期自查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泄露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的安全隐患。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稳妥处置确需向境外提供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及重要数据。

 

(四)提升行业服务规范化水平。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特别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宣传贯彻力度,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增强服务能力,规范服务行为。

 

四、健全新型监督管理机制

 

(一)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各区人社局、相关审批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完善行政许可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与人社执法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常态化开展信息互通共享、问题难点调处等工作,做到审管联动、无缝衔接,防止“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杜绝出现监管真空,有力提升审管工作效能。按照《规定》准确把握对违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管辖权的具体划分,合理认定直接管辖和指定管辖情形。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监管信息双向反馈和案件联合处置,持续净化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二)健全告知承诺事项核查机制。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承诺事项核查机制,重点核查告知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发现存在与承诺事项不相符的,应进行调查核实。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主动配合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核查过程中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可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时间等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依法作出撤销许可决定。人社执法机构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执法检查时,应当将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纳入检查内容,开展重点检查。

 

(三)创新日常监管方式。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式,逐步建立监管风险分析研判、市场主体警示退出等监管机制。探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纳入诚信建设体系。加大人社执法力度,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紧盯重点领域、关键节点,依法打击“黑职介”、乱收费、虚假招聘、泄露个人信息、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实施撤销或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强化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按照《规定》要求落实信息公示相关要求。

 

五、全面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营造公平良好发展环境。落实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不断激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发展活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管理+服务”模式,对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定点联系服务和监测机制,掌握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和影响因素,分析预测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状况。对经营困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帮扶指导,对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由于经营不善无法达到许可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重点帮扶,确实无法满足条件的,应要求其主动退出市场。

 

(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业,做强做优人力资源服务领军骨干企业,探索发展“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开展或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就业服务、人才引进等项目。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推进中国天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家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设立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现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各区人社局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的经验做法、问题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于11月30日(星期四)前反馈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

 

联 系 人:翟梦妍

联系电话:83218365

电子邮箱:srsjrckfc@tj.gov.cn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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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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