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天津市技工院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10-11   


津人社办函〔2023〕407号

各技工院校:

 

为充分利用我市技工院校教育资源,加强京津冀地区技能人才培养,促进我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我市技工院校,通过报名录取形式,开展中级工班招生工作。现就做好招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

 

截至2023年9月30日,已完成志愿阶段录取工作,但仍有空余学位的本市技工院校(见附件)。

 

二、招生对象

 

符合条件的院校,可在本院校中级工班招生计划总数内,招收以下学生:

 

(一)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结业)生;

 

(二)志愿录取阶段,未被技工院校录取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且中考成绩不得低于报名院校志愿阶段录取最低分;

 

(三)北京市、河北省地区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结业)生。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方案制定。各院校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报名录取工作方案,要明确本院校招生程序、录取规则、舆情处理预案等,依规组织开展本校招生工作。

 

(二)严格时间安排。各院校请于10月17日前,将本院校报名录取工作方案报送市人社局(联系人:赵蕴;联系电话:28301980)。经备案后,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10月31日前,完成本院校招生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大,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规模、违规录取不符合范围学生,坚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2023年天津市技工院校中级工班计划招生总数和剩余计划情况表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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