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3-11-02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推动民营经济加快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做大做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一)畅通市场准入机制。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持续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以及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查处并公布一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件。

 

(三)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提高审批效率。深入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持续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开展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行政审批“中梗阻”专项整治行动。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数据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交换共享,扩大“一件事一次办”、“省内通办”、“跨省通办”范围,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健全民营企业办事堵点主动发现机制,加强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体系与“好差评”体系、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领导信箱等渠道对接联动,畅通堵点问题直达反馈渠道。针对企业反映的政务服务办事堵点,建立健全快速响应、限时整改、监督反馈管理模式,实现受理、转办、办理、反馈、办结等全流程闭环管理。

 

(四)强化社会信用激励约束。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落实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探索推进“云南省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使用统一的信用报告代替多部门开具的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完善市场化重整和退出机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将盘活的存量资产转化为发展增量。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拯救功能,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探索开展破产预重整机制建设,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推动企业再生。落实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深化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改革,持续优化升级“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平台功能,畅通企业退出渠道。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六)支持参与重大战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参与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在边疆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投资兴业,推进兴边富民。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发展“飞地经济”,实施民营企业“走出去”和“云品出海”工程,支持民营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对符合条件的带农增收民营经济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先进典型选树工作。支持民营企业深入参与东西部协作。

 

(七)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形成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3张项目清单。建立全省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适时发布上述清单项目推介信息、支持政策等,为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便利。建立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将重大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省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在新增用地、存量用地、新增能耗等方面统筹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保障力度。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和城市更新改造。

 

(八)强化融资支持。深化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应用,促进涉企信息整合,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实施优质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对省内各金融机构在2023—2024年向优质中小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省级财政给予贷款企业2%的一年期贴息,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持续扩大支农支小业务规模。

 

(九)强化人才支持和用工保障。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加强对民营经济急需紧缺人才的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保障。支持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整合各类就业政策,支持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等到产业园区就业。加强东部地区转移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用工保障。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十)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建立健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动机制,重点清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巡察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加大辖区内企业披露引导督促力度。

 

(十一)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完善惠企资金精准快速下达机制,加强流向监管。主动公开涉企补贴资金,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惠企政策宣传和解读,提升惠企政策知晓度。加快优化完善云南省惠企政策申报系统功能,整合各级惠企政策信息和经营主体数据,通过精准匹配、智能审核,实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各部门在制定惠企政策时要明确“免申即享”的条件和流程。

 

三、加强民营经济法治环境建设

 

(十二)积极做好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合理选择调解、协商、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推动更多纠纷解决在诉前。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做好涉企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持续开展“法治体检”、“法律三进”、“万所联万会”活动,畅通法律问题咨询通道,促进企业合规建设。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作用,为经济困难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十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诉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符合立案条件的一次性办结,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对变相不立案“零容忍”。依法适用督促程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扩大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审判效率,减轻民营企业诉讼负担。在全省法院开展“提质增效创一流”活动,民事(一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不超过66天,涉企合同纠纷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不超过111天。因案施策,用好用足各类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十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慎重实施行政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慎重处理企业经营类涉罪案件,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贯穿办案始终。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检察监督,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监督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案后久拖不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等行为。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风险协作机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人士海外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五)健全监管执法体系。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一律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每月设定“企业安静期”,在此期间非紧急、特殊情形不对企业开展常规性执法检查。充分利用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督,支持多部门建立综合执法检查协调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减少现场执法频次,对守法企业做到“无事不扰”。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且能及时改正的“首违不罚”、“首违轻罚”,对企业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以教育引导为主,及时指导企业纠错改错。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十六)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确保清单之外无政府定价收费项目,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深入推进供电、供水、供气等环节价格监管工作,严厉查处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规范统一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网络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四、加快推动民营经济提质升级

 

(十七)培育壮大民营经济经营主体。持续推进民营经济“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分级、分类确定培育对象,制定培育清单。健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建立并动态更新重点企业库,加强服务指导。积极推进“民企入滇”,引进优强民营企业,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加强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风险防范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鼓励民营企业自主自愿通过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

 

(十八)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补助。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符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条件的,纳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的首次入库企业、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全国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民营企业与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

 

(十九)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持续推进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提供优惠精准的数字化服务。深入开展“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推广应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节能降碳改造升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五、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二十)强化民营企业家培养。探索创新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方式,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中的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稳妥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劳动者在各级工商联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兼职。深入实施“云南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开展民营经济人士“培根促长”素质提升工程,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办好“滇商大讲堂”,培养一支能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民营企业家队伍。

 

(二十一)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和弘扬“开放包容、富滇济世”的滇商传统,讲好优秀企业家故事。按规定开展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云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评选表彰活动,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营造尊重、支持民营企业家成长的社会氛围。

 

(二十二)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组织开展“万名干部进万企”行动,深入实施“梧桐树”工程,持续推进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制度,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持续畅通民营企业诉求反映和问题解决渠道,督促建议诉求办理取得实质性成效,及时回应民营企业关切。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中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家和商(协)会意见,形成可落地、能见效的政策措施。每2年开展一次全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情况评估。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民营经济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州(市)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工作,纳入州(市)工作考核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紧迫性、重要性,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坚持以改革攻坚激发活力、以转型升级增添动能,引导民营企业加快提升发展质效,踊跃投身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十四)强化激励约束。加强对已出台涉企政策的督促落实。探索优化针对优秀民营企业和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畅通民营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

 

(二十五)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开展好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深入学习“晋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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