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
2023-10-26
内人社办发〔2023〕183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局、乡村振兴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安排,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将在全区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有关决策部署,聚焦工作重点和难点,进一步拓展强化工作举措,努力促外出、拓就近、稳岗位、保重点,全力稳定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务工规模,全力稳定脱贫人口务工收入,坚决守住不发生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重点任务
(一)拓展完善劳务协作对接机制。各盟市要持续深化与周边省市区劳务协作关系,积极搭建省际间、区内劳务协作交流平台,探索组建一批省际、市际、县际间区域劳务协作联盟,形成常态化、广覆盖的跨区域信息共享和有组织劳务输出机制,拓宽脱贫人口外出务工渠道。推动劳务协作提质增效,大力培育、广泛推介一批带动就业效果好、知名度高、认可度好的劳务品牌,提高脱贫人口外出务工质量。强化“季节性”有组织劳务输出,因地制宜挖掘一批季节性岗位,加强务工服务保障,增加脱贫人口农闲季节外出务工收入。
(二)大力扶持就业帮扶车间健康发展。各盟市乡村振兴部门全面摸底排查就业帮扶车间数量、经营状况及带动脱贫人口情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帮扶车间管理办法》要求,将符合要求的认定为帮扶车间,不符合的按要求退出帮扶车间,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升级一批”“扶持一批”“新建一批”“调整一批”的原则,优化调整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和退出程序,实现就业帮扶车间提质增效。完成年度帮扶车间数量和带动脱贫人口数量不少于上一年度水平的目标任务。精准实施就业帮扶政策,梯次设定就业帮扶车间奖补标准,差异化落实奖补政策,分类扶持就业帮扶车间发展。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帮扶车间订单不足问题。拓宽就业帮扶车间认定领域,结合乡村产业振兴、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延伸补齐当地产业链等,探索推广“生产基地+就业帮扶车间”、“龙头企业+就业帮扶车间”、“合作社+就业帮扶车间”、“企业+就业帮扶车间”“联合体+就业帮扶车间”等带动模式,增强就业帮扶车间市场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带动就业能力。
(三)全力挖潜以工代赈就业带动能力。各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要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以工代赈劳务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部门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实施以工代赈的项目业主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根据能够实施以工代赈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的劳务需求,并向旗县人民政府告知用工计划。项目所在盟市、旗县人民政府,根据用工需求明确可提供劳动力总量(包括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数量等情况)、技能水平等信息,依托人力资源信息库建立以工代赈劳务需求人员实名制台账。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两委为主体,组织务工人员及时参加培训或到岗务工。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政府要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由施工单位定期(至少每月1次)核定务工群众劳务报酬,形成工资发放表。施工单位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用工名册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经务工群众签字确认,原则上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本人,并将劳务报酬发放台账送盟市、旗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及时送发展改革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切实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兜底作用。各盟市要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用、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充分体现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特点。综合考虑当地脱贫人口数量、就业困难程度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科学设定乡村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发挥好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和推动乡村公益事业发展两方面作用,确保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各地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内乡振发〔2022〕16号)要求,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优先安置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中的弱劳力和半劳力,取消年龄、残疾等不合理招用限制,规范招用程序,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兼职从事灵活就业。各地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分类确定补贴标准。深入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将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支出使用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及时纠正查处优亲厚友、轮流坐庄、冒名顶替、漠视群众实际需求、挤占挪用资金、拖欠工资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持续加大脱贫人口就业保障力度。各盟市要将脱贫人口纳入本地稳岗政策扶持范围,推行“即申即享”“直补快办”政策申领模式,落实好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交通补贴等政策,支持脱贫人口多渠道就业创业。健全就业跟踪服务机制,发挥基层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等作用,及时帮助脱贫人口求职就业、稳定岗位、转岗再就业。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放宽脱贫人口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年龄范围,女性16周岁至60周岁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针对性组织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鼓励实施紧缺职业工种培训,提高脱贫人口就业竞争力和就业质量。鼓励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其他低收入群体积极考取职业技能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掌握职业技能,提升就业竞争力,实现持证上岗,持证就业。对符合条件考取职业技能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脱贫人口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督促脱贫人口所在企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对被裁减的脱贫人口,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对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依法依规受理,开辟劳动仲裁“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
(六)积极帮扶脱贫家庭青年群体就业。各盟市对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继续实施雨露计划,组织引导接受中、高等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教育。加大劳动预备制、新型学徒制培训力度,按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和培训补贴。延伸做好雨露计划毕业生后续帮扶,深入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强化雨露计划毕业生就业情况监测分析调度,实施“一人一档”“一生一策”精准帮扶,鼓励探索实施“政府+职业院校+企业+个人”就业帮扶模式,全面落实就业创业帮扶政策。坚持执行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享受雨露计划补助和就业帮扶政策定期调度机制,核准数据台账,提高数据质量,确保做到底数清、意愿清、政策清。加强脱贫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长期失业青年就业帮扶,将其作为“10+N”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的重点对象,优先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七)坚持抓好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各盟市依托东西部协作机制、定点帮扶机制和区内协作机制,加大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政策、资金、项目等倾斜支持力度,推动落地一批产业项目、企业实体,辐射带动上下游企业发展,提高当地就业容量。组织就业服务示范活动,提供针对性就业岗位,举办专场招聘活动,促进脱贫人口就业。扎实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就业帮扶,进一步优化易地搬迁安置点公共就业服务,常态化为搬迁群众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动态监测,及时跟进帮扶措施,保质保量完成2023年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人口务工就业目标任务。各地区要摸清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后续扶持产业的具体情况,根据实际项目建设需求,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进一步巩固提升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要严格落实好按比例安排就业制度,推动集中安置区所在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基层社会管理项目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等各类项目安排不少于10%岗位吸纳搬迁脱贫群众实现家门口就业。对于分散安置的搬迁脱贫群众,要及时纳入就业帮扶范围,通过优先组织外出务工、鼓励帮扶车间吸纳、开发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多渠道拓展就业机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将其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举措,强化工作举措,确保行动取得扎实成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其他部门落实好各项就业帮扶举措;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以工代赈政策实施力度,统筹支持易地搬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农牧部门要推动乡村地区产业发展,提供更多就近就业岗位;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情况监测和工作调度,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
(二)强化监测调度。各地要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规模和务工收入动态监测,及时关注务工规模和务工收入同比、环比变化情况,对务工规模和务工收入出现下降的,要及时通报风险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实现风险点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增设脱贫人口务工收入状况指标项,各地要准确、及时录入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乡村振兴局将定期通报脱贫人口务工规模进度,并对务工收入情况进行预警。
(三)大力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就业帮扶政策宣传力度,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面向脱贫人口、市场主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分类推出政策清单、经办流程,努力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地率。要及时梳理工作开展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和脱贫群众就业增收典型案例,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多渠道多维度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10月26日
- 附件:关于开展防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pdf
- 关于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 [2023-09-0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