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2023-12-22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24年药品目录》构成
《2024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3148种,其中西药部分1335种,中成药部分1323种(含民族药93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含竞价药品,下同)430种(其中:西药363种、中成药67种),青海增补民族药品60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1042种(含青海省增补中药饮片150种)。
二、做好支付范围调整
各地要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同时,要尽快更新维护信息系统和调整完善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确保政策的及时落地;并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
三、规范医保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和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和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省医保局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省医保局将按相关规定调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2024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市(州)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扎实推进药品目录落地
(一)省药品采购中心要在2023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
(二)各市(州)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158号)要求,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次均费用等为由影响国家谈判药品配备和使用,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对实行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组)种,应及时根据谈判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组)种的权重、分值等指标。
(三)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要充分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作用,及时召开院内药事会,确保做到“应配尽配”,要持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谈判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
(四)鼓励将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集采中选药品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五)2024年青海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另行印发。
五、执行时间
《2024年药品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3〕11号)同时废止。
《2024年药品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1日
- 附件1: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pdf
- 附件2:青海省2024年版药品目录.pdf
- 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2023-02-21]
- 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2021-12-27]
来源: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医保局
发布: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