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开展2024年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评估的通知

2024-01-16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各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及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情况开展年度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重点

 

(一)办学场地情况。是否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包括办学场所及实训场所;是否共用办学场地;是否使用居民住宅和存在安全问题的建筑作为培训学校的注册及办学场所;以自有场所办学的,是否具有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是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办学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施设备情况。实训工位设置是否充足,实训设备配备数量应不低于2-6人一台(套);需要租赁大型贵重设施设备的,是否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3年;开设社会通用性技能培训项目的,其设施设备是否达到相应职业(工种)的设置标准要求。

 

(三)管理人员情况。校长(行政负责人)是否专职,年龄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财务管理人员是否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培训学校应配备中级及以上会计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四)师资队伍情况。是否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人员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资专兼职比例是否达标;教师年龄是否符合要求;教师是否承担两个以上职业(工种)的教学;师资水平是否满足学历及职业技能等级的要求。

 

(五)教学管理情况。培训学校是否制定学员管理办法建立学籍档案,实施实名制管理,对每位学员的培训、取证和就业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健全培训台账,确保信息可查询可追溯;是否连续2年以上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 是否开展或者联合举办学制学历教育、文化学科培训、学历考试辅导等非技能类职业培训活动,或以培训学校名义代理学历提升等不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内的事项;是否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时间、收费标准等内容。

 

(六)办学情况。是否规范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是否填开与实际不符的内容;是否以举办者或者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承诺,是否存在欺骗、误导学员、虚假承诺、含糊定义等方式进行招生宣传;是否违规使用“培训贷”,培训服务是否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

 

(七)办学许可情况。办学许可证是否过期未办理延续;培训内容是否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是否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是否擅自变更办学许可证内容;培训学校是否纳入人社一体化平台管理,办学许可证是否全部电子证照化;是否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存在以上问题之一的,视为评估不合格,相关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规定期间整改不到位的,将按要求作出取消职业(工种)培训资质或撤销办学资质等决定。

 

二、工作安排

 

(一)材料提交阶段(1月15日-2月9日)。各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要求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以下评估材料(含纸质盖章件、word电子版和PDF盖章件):

 

1.2023年培训工作书面总结材料;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评估报告表》(附件1);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录》(附件2);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全面评估阶段(2月18日-3月14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评估工作需要,按照《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评估细则和本次重点评估内容,组织专家对各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实地评估。

 

(三)限期整改阶段(3月15日-4月1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地评估结果提出综合评估意见,对于评估合格的可继续依法办学;不合格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并建立整改清单,督促各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抓好整改落实,整改期间禁止新招收学员和停止职业技能评价相关工作。

 

(四)总结公示阶段(4月16日-4月30日)。整改期限结束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专家对相关整改单位进行二次评估,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最终结果抄送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公开。

 

三、其他要求

 

(一)各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积极配合,如实填报评估材料;以评促建,完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需申请变更办学事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评估合格后递交相应材料,评估不合格的,一律不办理变更。

 

(二)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参照省级进度及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评估工作,涉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集中力量进行重点评估。实地评估结束后,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总体情况、评估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四单”,含评估合格机构名单、直接撤销机构名单、整改机构名单、整改不合格撤销机构名单)和评估后更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录》汇总后盖局章于5月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 系 人: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胡 柳

联系电话:0791-85522809

电子邮箱:jxsrstzynljsc@163.com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12日


  1.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评估报告表.docx
  2. 附件: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录.docx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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