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 |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实习生、共享用工的核算方式和相关成本、费用的完整性.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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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柴雷沃”)主营业务包括农业装备业务、工程机械业务和三轮车辆业务,其中工程机械业务和三轮车辆业务已在报告期内剥离。目前公司主要从事农业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智慧农业耕、种、管、收、烘储全程机械化及系统服务方案。
IPO保荐公司为中国国际金融,会计师为安永华明,律师为北京市通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潍柴动力直接持有公司70,003.95万股份,占比61.098%,为公司控股股东。潍柴集团持有潍柴动力16.30%股份,为潍柴动力控股股东,山东重工持有潍柴集团100%股权,为潍柴集团控股股东,山东重工通过潍柴动力、潍柴集团合计控制公司101,240.18万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8.36%,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募集资金运用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8,192.10万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预计融资50亿元,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各类劳务用工的人数

问题7:关于劳务用工合规性及核算完整性
根据申报材料: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的情形,还存在人劳务外包用工和实习生用工。
(2)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发行人与潍柴动力等公司,签订了《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约定发行人从上述公司借调员工从事车间装配等工作。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同时存在多种形式劳务用工行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实习生、共享用工)的合理性,共享用工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利用不同用工形式规避相关劳务用工人数占比上限(如劳务派遣不超过10%等)的情形。
(2)以表格形式列示各期各类劳务用工的人数、具体工作职责、平均薪酬等情况,与正式员工薪酬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不同类型劳务用工核算方式和相关成本、费用的完整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报告期内同时存在多种形式劳务用工行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实习生、共享用工)的合理性,共享用工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利用不同用工形式规避相关劳务用工人数占比上限(如劳务派遣不超过10%等)的情形
1、报告期内同时存在多种形式劳务用工行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实习生、共享用工)的合理性

结合上述,发行人采用不同用工形式是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情况、人员招聘情况和实际用工需求,并基于确保在销售旺季的生产稳定、降低经营风险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而作出的选择,具有合理性。
2、共享用工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共享用工是发行人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并充分利用山东重工人力资源优势的劳动资源整合方案。
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鼓励探索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政策;支持建立灵活就业、“共享用工”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开放平台资源,充分挖掘闲置存量资源的应用潜力;鼓励制造业企业探索共享制造的商业模式和适用场景,促进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建筑施工机械等生产工具共享。
2020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要求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解决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的问题。
2021年7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4号),要求支持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合作,解决短期缺工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要求加强共享用工指导服务,促进用工余缺调剂合作。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显示,部分上市/拟上市公司应用共享用工模式的情况如下:

根据该等公开披露信息,制造业行业可见共享用工应用案例;根据国家及山东省相关规定,企业可开展共享用工,通过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合作解决短期缺工问题。根据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特点、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发行人具有共享用工的实际需求和应用场景。同时,山东重工下属公司主要为制造业企业且集中在山东省内地区,拥有较为丰富的、具备一定基础工作经验的员工资源。结合发行人实际需求及山东重工人力资源优势,发行人应用共享用工模式符合行业特征,具有合理性。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共享用工情形。
3、是否存在利用不同用工形式规避相关劳务用工人数占比上限(如劳务派遣不超过 10%等)的情形
结合前述,发行人采用不同用工形式是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情况、人员招聘情况和实际用工需求,并基于确保在销售旺季的生产稳定、降低经营风险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而作出的选择,具有合理性。发行人采用的用工模式均属于法律法规或政策认可的用工模式,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实习学校、共享用工单位等均依法签署了相关协议,各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晰、完整,发行人对不同用工形式分别予以管理。发行人不同用工模式的工作职责、具体工作内容存在差异性,具备不同的用工适用场景及使用原因,不存在用工形式混同或难以区分的情况。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不同用工形式规避相关劳务用工人数占比上限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以表格形式列示各期各类劳务用工的人数、具体工作职责、平均薪酬等情况,与正式员工薪酬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不同类型劳务用工核算方式和相关成本、费用的完整性
1、以表格形式列示各期各类劳务用工的人数、具体工作职责、平均薪酬等情况,与正式员工薪酬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
(1)报告期各期各类劳务用工的人数

1)劳务派遣的成本核算方法
发行人制定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流程》,严格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发行人与劳务公司核算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流程如下:
①发行人劳务派遣供应商的准入需经发行人审批,劳务派遣公司接受发行人的管理考核;
②各专业工厂根据生产计划提出用工数量需求,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按协议要求进行用工派遣;
③劳务派遣用工薪酬按实际工时核算,由车间班组记录实际出勤工时,车间每月 10 日前统计汇总上月度劳务派遣用工出勤工时,并形成月度考勤表,由劳务派遣用工本人、劳务派遣公司确认后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据此汇总编制月度劳务派遣用工明细表,经各用工部门及公司职能部门确认和批准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劳务发票,转财务部于月底前完成支付,并分工厂、车间进行成本归集和分配。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确认劳务派遣费用: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劳务费/制造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
②支付劳务派遣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2)劳务外包的成本核算方法
发行人劳务外包主要包括保安、保洁与雷沃工程机械的机械零部件加工装配工等。保安与保洁成本核算方式的流程如下:
①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约定劳务外包费用的结算方式;
②劳务外包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入场进行服务工作;
③劳务外包公司按月与发行人核对工作范围、工作质量,并基于协议约定计算当月劳务外包费用;
④基于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完成情况,由劳务外包公司向发行人开具发票,发行人于月底前完成劳务外包服务费支付,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雷沃工程机械的机械零部件加工装配工等成本核算方式的流程如下:
①雷沃工程机械与劳务外包公司签署劳务外包协议,约定劳务外包费用的结算方式;
②劳务外包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入场进行服务工作;
③劳务外包公司按月与雷沃工程机械核对工作范围、工作质量,并基于工时单价及投入工时数计算当月的劳务外包费;
④基于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完成情况,由劳务外包公司向雷沃工程机械开具发票,雷沃工程机械于月底前完成劳务外包费用支付,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贷:银行存款
3)实习生的成本核算方法
发行人制定了《实习人员管理流程》,严格规范实习学生管理,发行人与实习学生核算实习津贴的管理流程如下:
①各专业工厂根据生产计划提出实习生用工数量需求,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安排与合作的职业院校开展实习合作,与职业院校确认实习人员名单及分配岗位;
②发行人与职业院校及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书,明确实习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③发行人按照《实习人员管理流程》对实习学生进行月度综合评价。实习学生的考勤每天由车间班组长报送至车间统计员汇总后,由各专业工厂于每月10日前审批,作为核发津贴的依据,人力资源部汇总编制实习生津贴发放表,经人力资源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分管人力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审批后发放至实习学生。财务部据此计提当月实习生津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并分工厂、车间进行成本归集和分配。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确认实习生费用: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工资/制造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②支付实习生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4)共享用工的成本核算方法
发行人共享用工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按照公司《薪酬发放管理流程》核算工资,具体管理流程如下:
①每月 7 日前由各共享用工合作单位与人力资源部薪酬管理员根据考勤确定发薪名单,8 日前由各共享用工合作单位提报拨付工资数据;
②每月 16 日前由企业运营与信息化部核算月度发放工资总额后下发至各共享用工合作单位,19 日前编制月度工资表,20 日前由共享用工合作单位及薪酬管理员计算薪资税费;
③财务部依据经审核的共享用工工资汇总表计提当月共享用工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并分工厂、车间进行成本归集;
④共享用工合作
单位按月开具发票后,发行人与其结算。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确认共享用工费用: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劳务费/制造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
②支付共享用工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2)相关成本、费用的完整性
发行人制定了《薪酬发放管理流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流程》《实习人员管理流程》,严格规范各类用工管理。劳务派遣用工、劳务外包用工、共享用工等涉及生产的劳务用工均纳入与正式员工一致的考勤管理体系,车间每日记录员工实际出勤,每月 10 日前统计汇总上月考勤表,由员工本人、相关单位及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核算薪酬,并于每月 20 日前将薪酬和考勤表报送财务部复核,财务部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共享用工薪酬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在电子报账系统内提交报销单据,经分管副总审批后,由财务部共享中心负责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确认预算充足、单据合规、签批手续完整,审核无误后进行资金支付。
实习生津贴由人力资源部核算完成后在 HR 系统内报批,人力资源部审批完成后,由财务部共享中心对实习生津贴发放总额进行审核,并进行计税,计税完成报送分管副总审批,相关审批流程结束后进行资金支付。
综上所述,发行人劳务用工成本、费用核算完整体现在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中。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外包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合同、与职业院校及实习学生签订的实习协议、与共享用工合作单位签订的《共享共用合作协议》;取得借调员工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取得并查阅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外包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料;
2、查阅国家发改委、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共享用工的相关法律法规;
3、查询同行业公司采用共享用工模式的具体情况;
4、取得报告期内合作的主要劳务外包公司的确认函;
5、取得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6、通过国家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用工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对报告期内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及劳务外包公司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网络核查;
7、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员工花名册及薪酬明细表;
8、取得报告期各期各类劳务用工的人数、具体工作职责、实际发放薪酬情况,分析其与正式员工薪酬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9、查阅报告期内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潍坊市和青岛市 2022 年统计年鉴;
10、访谈发行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了解公司人工成本核算方法以及各类劳务用工费用支付方式;
11、了解发行人人工成本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检查发行人是否设计并执行相关控制,评价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12、检查成本、费用中的职工薪酬与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发生额是否一致;
13、对报告期内成本、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变动合理性进行分析;
14、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及董监高的银行流水,核查是否存在体外支付人工成本的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基于实际生产需要,采用多种用工形式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应用共享用工模式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不同用工形式规避相关劳务用工人数占比上限的情形;
2、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平均薪酬整体与正式生产员工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生产型劳务外包人员、实习生、共享用工平均薪酬与正式生产员工平均薪酬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同类型劳务用工的相关成本、费用核算完整。基于申报会计师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申报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
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陈述的其基于实际生产需要,采用多种用工形式具有合理性;其应用共享用工模式符合行业惯例;其不存在利用不同用工形式规避相关劳务用工人数占比上限的情形与申报会计师在审计申报财务报表及问询回复过程中审核的会计资料及了解的信息一致;
2、发行人陈述的其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人员平均薪酬整体与正式生产员工不存在显著差异;其生产型劳务外包人员、实习生、共享用工平均薪酬与正式生产员工平均薪酬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与申报会计师在审计申报财务报表及问询回复过程中审核的会计资料及了解的信息一致;
3、发行人对相关成本、费用的完整性的说明与申报会计师在审计申报财务报表及问询回复过程中审核的会计资料及了解的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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