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3-07-14   


某学霸上岸笔记经验分享[火]

包括上岸学霸笔记、128个高频考点、手写三色笔记、速记口诀、材料作文30例、公基思维导图,扫码左侧二维码回复学霸笔记即可免费下载,仅限本周!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之28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了遏制派遣用工规模急剧上升的势头,控制并降低用工单位的派遣用工比例,劳动合同法修订时制定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规定,这是劳务派遣行政管制的重要措施。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每一个用工单位的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10%。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派遣用工比例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每一个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而不是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者一个领域等较为宏观的层面;这就强化了派遣用工比例规定在微观层面的行政强制力,而不是一个宏观调控的软约束指标。派遣用工比例的规定,是我国法律制度通过微观操作层面的行政强制力来解决宏观层面社会问题的首次尝试。

2.明确了法律施行后的2年过渡期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员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公布前(2012年12月28日)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其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2013年7月1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派遣员工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归纳如下三点:

①法律施行前超过10%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在法律施行后2年内将派遣用工比例降低至10%;

②用工单位未将派遣用工比例降低至10%的,不得再新用派遣员工;

③《修改决定》公布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3.《修改决定》施行前已订立的老合同和老协议不适用用工比例规定。

《立法法》规定,法无特别规定,不溯及既往;法有特别规定,可溯及既往。根据《修改决定》规定的“老合同继续履行”的原则,《修改决定》施行前形成派遣关系的派遣员工不应当纳入用工比例的核算范围。

“老合同继续履行”本身就包含着不适用《修改决定》关于行政许可、“三性”岗位和用工比例规定的涵义;如果,《修改决定》公布前订立的老合同和老协议在《修改决定》施行后要适用行政许可、“三性”岗位和用工比例等“新”规定,现实绝大部分老合同和老协议实际上无法履行,《修改决定》所称的“老合同继续履行”丧失了现实意义。

4.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即:外国企业或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使用劳务派遣,以及远洋领域的“船员派遣”等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派遣用工比例的规定。


“大言咨询”微信公众号所发文章除非另有明确说明,版权属于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将文章及其任何部分以任何形式进行派发、复制、修改或发布。如需转载、引用或刊发,请与本公司联系并注明出处,且不得对本文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删节或修改。文章中的观点和立场仅代表作者个人的思想和立场,不代表“大言咨询”微信公众号管理者和运营主体的立场和观点。

免责声明:
1、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客服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依法处理。
2、以培训或任何理由收取费用、索要财物、扣押证照,均涉嫌违法。
3、客服邮箱:lhealth@qq.com



相关招聘:

  1. 劳务派遣是指什么?
  2. 劳务派遣属于什么用工性质
  3.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有什么不同?
  4. 一文详解:事业编、备案制、合同制、劳务派遣......医院用工方式区别在哪里?
  5.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之间有什么法律关系?!
  6. 劳务派遣的96-100问答


微信扫一扫:订阅全国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