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8月1日施行!
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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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市场作为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主渠道,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载体。《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的内在要求,正确把握数量与质量、总量与结构、供给与需求、流动与分布等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关系,创造更为充足的人力资本红利。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在整合市场资源、简化审批程序、加强诚信建设等方面推出系列措施。截至2022年12月底,我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940家,从业人员14206人。服务功能涵盖派遣、外包、招聘、人事代理、高级人才寻访、培训、测评等诸多业态,在促进就业和人才开发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市场秩序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竞争力不强、监管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也一定程度制约了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实际,能够有效解决突出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条例》制定过程可谓四年磨一剑。立法工作自2020年启动以来,得到了省司法厅、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四年来,克服疫情带来的影响,多次征求意见、组织调研、专家论证、修改完善。《条例》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力求通过强化政府职责、完善制度机制、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健全市场监管、提升服务能力等措施,为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和人力资源服务业转型升级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条例》的出台,对于我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更好地服务于就业创业,助力我省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一是确立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当服务于就业优先、人才强省等战略定位。二是加强对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培育,扩大市场化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供给。明确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综合运用区域、产业、土地、财政、金融、税收、就业创业、教育、科技等政策,壮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规模,培育和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等高端人力资源服务和新型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三是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资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对入驻产业园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扶持。
促进重点人群就业、支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一是保障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打零工”对促进大龄和困难人员就业增收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探索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强化零工人员就业服务,取得了积极进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类建设综合性、区域性、特色性零工市场,鼓励有条件地区打造覆盖全域的灵活用工服务平台,推动零工市场网格化、网络化发展。二是明确政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引进本地区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三是坚持市场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强调人力资源市场要服务于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困难人员等重点就业群体。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招聘、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等多样化人力资源培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水平提升。一是通过预测人力资源需求,整合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动态监测和信息发布等措施,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有序流动。《条例》明确,省级人社部门应当制定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相关标准,统一建立覆盖各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库和网络,组织各地人社部门做好人力资源信息网上采集、归类、分析和发布工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发展报告,为求职、招聘等提供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二是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能,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创业和人才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创业和人才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项目,办理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相关事务。三是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举办的招聘洽谈会不得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条例》细化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相关项目。
优化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环境。一是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细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和备案事项的范围、许可条件和方式。推行许可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放宽市场的准入限制,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二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三是规范监督方式和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动态调整监督检查比例、频次。
《条例》还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职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重点更加突出。针对我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专业化程度不高、头部企业较少、综合竞争力不强的问题,《条例》突出对行业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壮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规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对入驻产业园及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扶持。
职责更加明晰。《条例》对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同时明确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同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职责。
机制更加顺畅。《条例》紧贴社会关切,制定重点群体就业扶持政策及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机制,落实就业优先、人才强省战略。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服务更接地气。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如符合条件,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条例》将这一制度上升为法规,是人社部门优化良好营商环境,便企利民,激发人力资源经营主体活力的具体体现。
规范更加有力。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我省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中存在的“黑中介”、虚假招聘、就业歧视等侵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在《条例》中对求职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个经营主体相关活动予以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人员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等多项禁止性行为。《条例》还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互联网从业规范以及服务场所明示义务明确规定,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来源: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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